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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同一信息两次申请答复不同,应核对哪次受理与邮寄记录

同一信息两次申请出现不同答复,核对顺序建议是:先把两次申请分别作为独立事项,确定各自的“收到申请之日”,再核对答复期限、答复类型和理由是否与对应申请一致;邮寄记录重点看行政机关签收日期与签收人,受理记录重点看登记编号、收件方式和承办机构。两次答复不同本身不直接说明哪一次违法,需要把“申请—受理—答复—送达”四组材料按两…

同一信息两次申请出现不同答复,核对顺序建议是:先把两次申请分别作为独立事项,确定各自的“收到申请之日”,再核对答复期限、答复类型和理由是否与对应申请一致;邮寄记录重点看行政机关签收日期与签收人,受理记录重点看登记编号、收件方式和承办机构。两次答复不同本身不直接说明哪一次违法,需要把“申请—受理—答复—送达”四组材料按两次分别对应起来。

先核对“收到申请之日”,再核对答复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提交方式分别确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这一条直接决定答复期限从哪天起算。核对时可以把两次申请分开列明:第一次是现场递交、邮寄还是网上提交;邮寄面单上的收件人、签收日期、签收记录是否完整;网上提交是否有提交成功页面、确认回执或工作机构的确认记录。两次申请的签收日或确认日不同,答复日期出现差异就有了可核对的事实基础。

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核对答复是否超期,需要把签收或确认日期、答复书落款日期、邮寄送达日期,以及是否存在延长告知、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材料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比对。

再核对答复内容与“重复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分了多种答复情形,包括信息已主动公开、可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经检索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处理,以及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特别规定情形。同一信息两次答复不同,需要核对第二次答复实际援引的是哪一种情形,以及该情形所依据的事实是否与第二次申请的内容对应。

其中第六项明确: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如果第二次答复以“重复申请”为由不予处理,需要核对第一次答复是否已经作出并送达、两次申请描述的信息是否同一、第二次申请是否增加了新的范围或新的表述。两次申请的信息名称相近但范围不同,答复依据也可能不同。

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整理两次申请的事实对应关系,属于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核对对象 可准备的材料 能说明的问题
第一次申请 申请文本、提交回执或邮寄面单、签收记录、登记编号 第一次申请何时被视为收到、申请内容是什么
第一次答复 答复书、邮寄信封及签收记录、延长告知、征求第三方意见材料 第一次答复的日期、类型、理由和送达情况
第二次申请 申请文本、提交方式记录、签收或确认记录、登记编号 第二次申请与第一次是否属于同一信息、收到日期是否不同
第二次答复 答复书、送达凭证、所引用的答复情形 第二次答复是否针对第二次申请、是否以重复申请为由处理
期限比对 两次签收或确认日期、答复落款日期、延长告知日期 各次答复是否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延长是否告知

在青岛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准备就两次答复的差异咨询律师,可以按上述分组整理材料,先确认两次申请与两次答复的一一对应关系,再讨论答复理由是否成立。涉及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具体期限和条件,需结合收到答复的时间及相关程序材料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答复材料的梳理提供咨询服务,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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