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咨询费,证据公证费用是否另行计算?

律师咨询费与证据公证费用通常不是同一笔支出:前者是律师事务所就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对价,后者是公证机构就具体公证事项收取的费用,支付对象和计费依据不同。两者是否“另行计算”,要看委托合同或报价单对服务范围、费用承担的约定,以及公证事项是否实际发生。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律师咨询收费标准和公证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

律师咨询费与证据公证费用通常不是同一笔支出:前者是律师事务所就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对价,后者是公证机构就具体公证事项收取的费用,支付对象和计费依据不同。两者是否“另行计算”,要看委托合同或报价单对服务范围、费用承担的约定,以及公证事项是否实际发生。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律师咨询收费标准和公证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拨打4009003957,先说明侵权平台、已掌握的证据形态和想咨询的范围,便于对方按同一口径说明哪些工作计入咨询或代理服务、哪些支出需要另行核对。

一、先看“向谁付、为什么付”

网络侵权咨询中常出现两类支出。第一类是律师服务费,包括咨询、出具意见、发函、代理诉讼等,收费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具体项目、计费方式和金额由双方书面约定。第二类是公证费,收费主体是公证机构,针对的是委托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例如对某个网页在特定时间点的展示状态进行固定。两笔钱支付对象不同,不能仅凭“都在办同一个案子”就认为一笔包含另一笔。

因此,“是否另行计算”可以拆成两个问题:律师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是否覆盖证据固定工作;公证费用由谁承担、向谁支付。前者看合同条款,后者看实际办理公证时公证机构的收费告知。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一方的收费标准,北京地区具体金额、计费档次需分别向律所和公证机构核对,不能从法规条文中推出价格。

二、网络侵权场景中,公证通常用来固定什么

网络侵权咨询往往绕不开“证据会不会消失”的担心。网页内容可能被删除、修改,权利人需要把侵权内容、发布账号、发布时间、阅读或转发情况等固定在某一时点。办理公证是固定网页状态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该条同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从条文看,通知需要的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并未限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也就是说,公证可以是固定证据的一种选择,但不是发出通知或主张权利的前置条件。是否需要公证,取决于侵权内容的形态、平台特点、证据易变性以及后续程序中对证明力的要求。咨询时可以把“拟证明什么事实”先讲清楚,再判断公证是否必要、公证内容如何设计,避免办了公证却与待证事实对不上。

三、咨询前把费用边界拆成四个问题

费用问题容易笼统,建议在咨询时按以下四项分别核对,并请对方在报价单或合同草案中写明。这些是整理和沟通方法,不是法定必答清单,也不替代双方最终书面约定。

第一,服务范围。咨询费对应的是仅口头或书面解答,还是包含审阅材料、起草通知、联系平台、跟进删除结果、后续诉讼代理。不同范围对应的工作量不同,是否纳入同一笔费用需要明确。

第二,计费方式与阶段。是按件、按小时,还是按程序阶段分别计费;若先咨询后委托,已付咨询费是否折抵后续费用。本次资料没有律所报价信息,此类安排只能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三,第三方费用的承担。公证费、差旅费、取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机构收费,是由委托人直接支付,还是由律所代垫后结算。若由律所代垫,何时结算、凭何种票据结算,建议写清楚。公证机构是公证费的收费主体,律师服务费一般不能替代公证机构收费。

第四,付款对象与票据。律师服务费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公证费支付给公证机构,两者票据开具主体不同。核对报价时,可以把“总价”拆成“律师服务费”和“预计第三方支出”两栏,避免把代垫费用误认为律师费。

四、核验顺序:先定证据需求,再定服务范围,最后落到书面

较为稳妥的整理顺序是:先确认侵权内容所在平台、发布账号、页面链接和已知的传播情况;再判断是否需要公证、拟公证的具体页面和操作步骤;随后向拟办理的公证机构询问可办事项、所需材料和收费口径;最后与律所确认咨询服务范围、是否协助准备公证材料、费用如何承担,并把确认结果写入书面文件。

这一顺序是便于把事实、证据和费用对应起来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先后。实际咨询中,也可以先向律师说明证据形态,由律师提出取证思路,再向公证机构核对能否办理。关键在于让“为什么取证、取什么、谁来付”三件事在同一份材料中对得上。

五、几个容易混淆的点

其一,把咨询费理解为“包干全部取证支出”。咨询费对应的是律师服务,公证费对应的是公证机构收费,除非书面约定由律所承担或包含在某一档服务费中,否则不宜默认已包含。

其二,认为不办公证就无法通知平台。前述条文要求通知包括初步证据,并未限定证据形式。录屏、截图、时间戳等其他方式能否满足需要,要结合具体内容和平台要求判断;公证只是可选方式之一。

其三,只比较总价,不比较服务范围。两份报价数字接近,但一份只含咨询解答,另一份含材料审阅和通知起草,实际内容差别很大。核对时把服务项目逐项列出,比只看总额更有意义。

其四,公证内容与待证事实脱节。办理公证前先明确要证明的是某个页面在某时点的状态,还是账号与发布者之间的关联等,再与公证机构确认操作方式。费用花在哪个事项上,应与咨询中确定的取证目的对应。

如果后续进入诉讼程序,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另外的费用类别,是否发生取决于程序走向,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不宜与律师咨询费、公证费混在同一栏估算。

六、需要带什么去核对

已经拿到报价单或委托合同草案的,可以重点核对三处:服务范围是否列明咨询、发函、取证协助、诉讼代理分别是否包含;公证费等第三方支出由谁承担、是否代垫;付款对象和票据主体是否与实际收款方一致。尚未取得书面报价的,可以先整理平台名称、侵权页面链接、发布时间、已保存的证据形式,以及希望律师完成的工作,再请律所说明咨询如何计费、后续服务如何衔接。

对公证是否必要、公证事项如何描述拿不准的,先向公证机构确认可办理范围和收费口径,再把结论带回与律师沟通,能减少“费用已经发生但用途不清”的情况。涉及证据可能快速灭失的,及时固定比反复比较价格更重要;具体采取何种固定方式,可结合平台特点和咨询意见决定。

本文未能覆盖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律所报价及公证机构收费金额,这些需以实际书面约定和收费告知为准。若需要就网络侵权的证据固定、通知发送或委托范围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网络侵权律师咨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