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围绕上述规定,在河北办理隐私权侵权维权,建议先核对并整理三类材料:原始记录,如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侵扰内容的原始载体;传播线索,如涉及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或私密信息被拍摄、窥视、窃听、公开的相应记录;损害材料,如反映私人生活安宁受影响或相关信息扩散情况的记录。整理时建议同步标明每份材料拟证明的事实,并保留原始存储状态,以便与法条所列行为方式逐项对应。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转载机关: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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