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咨询商铺拆迁律师费用时,如果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不是同一主体,费用核对建议分两条线进行:一条线确认“谁委托、谁付款、票据开给谁”,另一条线确认“哪笔钱是律师服务费,哪笔是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核对时,可以先备齐四组主体材料:商铺产权人或出租人、租赁合同承租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实际付款与受托联系人;然后再对照律所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书面收费条款和收费清单逐项核对。需要说明的是,现有资料没有提供佛山市具体的律师收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具体金额应查阅律所依规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和双方书面约定。
一、租赁合同与营业执照不一致时,需要核对哪些主体材料
主体不一致本身不等于材料有问题,关键是让每一项事实都能对应到具体主体和具体文件上,避免把出租人、承租人、经营者、付款人混成同一个“当事人”。可以按以下分组整理:
| 材料组 | 具体文件 | 能核对什么 |
|---|---|---|
| 房屋权属与出租方 | 不动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租人身份证明、租赁合同 | 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租赁关系起止、租金与用途约定 |
| 承租方 | 租赁合同签署人身份证明、签字或授权文件 | 谁以承租人身份享有合同权利、承担义务 |
| 营业执照经营者 | 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实际经营主体是谁,与承租人是否一致 |
| 委托与付款 | 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付款转账记录、发票 | 谁有权委托律师、谁实际付费、票据抬头与合同是否对应 |
如果承租人与经营者不同,建议另行说明两者关系(如转租、借用证照经营、亲属共同经营等),并准备能印证该关系的材料。这类说明可以帮助律师判断委托主体如何确定,以及补偿或停产停业损失主张涉及哪些主体,但它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等于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结论。不同文件的签署日期、角色本来就可能不同,核对时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逐项对应即可,不宜仅凭差异推定某一方违规。
二、费用核对: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要分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且“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因此,咨询时可以把费用分成三类核对:律师服务费,看书面约定与收费清单;代付费用,看实际发生项目和有效凭证;异地办案差旅费,同样要有凭证支撑。商铺拆迁案件如涉及诉讼,诉讼费的收取还应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第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注意事项
可以先查律所收费标准的备案与公示。上述意见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将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据此,咨询时可要求查看公示标准,并核对书面合同中收费条款是否与之相符。
再核对收款与票据。上述意见第(九)项要求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案件编号应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核对时可以把委托合同、付款账户名称、发票抬头放在一起比对,确认收款方是律所而非个人。
最后确认拟议工作范围。商铺拆迁中,材料梳理、协商谈判、行政复议或诉讼代理分别属于不同工作内容,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合同中写明。对于租赁合同承租人与营业执照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建议在委托前把主体关系和付款安排一并说明,由律所据此确定委托主体与收费清单,避免后续因票据抬头、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产生争议。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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