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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强拆维权律师委托流程:强制拆除后物品保管清单未列接收人,委托时应要求补齐哪项交接记录?

强制拆除后拿到的物品保管清单如果只列物品、没有接收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律师时建议首先要求补齐一份 载明接收保管单位(或人员)名称、签名盖章、接收时间地点,并与清单逐项对应的物品交接(入库)记录 。这份记录解决的是“财物由谁实际接手、存放在哪里、接手时状态如何”,而清单本身通常只能说明现场清出了哪些物品。

强制拆除后拿到的物品保管清单如果只列物品、没有接收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律师时建议首先要求补齐一份载明接收保管单位(或人员)名称、签名盖章、接收时间地点,并与清单逐项对应的物品交接(入库)记录。这份记录解决的是“财物由谁实际接手、存放在哪里、接手时状态如何”,而清单本身通常只能说明现场清出了哪些物品。两者缺一,后续主张退还财物或赔偿时,容易出现责任主体和保管环节说不清的问题。

一、补齐交接记录能核对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要走入“退还财物”或“赔偿”的判断,需要先确定财物被哪个单位接收、由谁保管、保管期间状态是否变化。交接记录正是把这几个环节固定下来的书面材料。

同法第五十一条针对代履行规定了执行文书的签认要求: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该条直接适用于代履行程序,不能当然推及所有强制拆除;但它说明,执行环节的书面文书应当有到场各方签认。据此,建议要求补齐的交接记录至少包括:移交方(实施拆除的单位)与接收方(保管单位或保管人员)的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时间与地点;保管场所和保管方式;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外观状态;与保管清单编号一一对应的说明;以及移交人、接收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若强制拆除系由人民法院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接收主体和出具单位相应改为执行法院或法院指定的保管方,核验时需先确认拆除实施主体是谁。

二、委托时的材料核验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律师判断现有材料能支持到什么程度:

  1. 先比对同一批物品:保管清单、交接记录、现场照片视频中的物品名称、数量、状态是否一致,编号能否对应;
  2. 再比对主体与时间:清单制作时间、交接时间、拆除时间是否衔接,接收单位与实施单位是否为同一主体;
  3. 最后核对原件来源:清单和交接记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由哪个单位出具,有无盖章。

上述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构成委托效力条件。缺少接收人时,可以先书面向实施单位或保管单位申请补正、调取入库登记,并保留申请与答复记录。

三、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与律所签订委托合同时,建议书面写明服务范围(如材料梳理、交涉函件、行政复议或诉讼代理)、承办方式与计费方式,并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发生的费用,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条适用于诉讼过程中的费用,强制拆除阶段实际发生的保管、运输费用是否收取、由谁承担,需另行核对凭证。物品交接记录的调取、保管费争议的处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二条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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