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围绕“过错行为”与“因果关系”准备材料,可以先确定案件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再按“待证事实—材料形式—来源核对”三个层次组织:一般过错情形下,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要就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材料;法律明文规定推定过错的情形下,材料重点转向行为人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不问过错的情形下,材料围绕法定构成要件展开。天津各法院对证据目录格式、份数、原件核对和举证期限的具体要求,建议向受理法院或承办法官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材料前先行沟通待证事实的分组思路。
一、先确定归责原则,材料才有落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款指向两种不同的材料方向:前者由主张侵权的一方就过错提供材料;后者在法律规定推定的场合,由被主张的一方就自己无过错提供材料。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类情形下,过错本身不是必须证明的对象,材料集中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事实,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
| 归责类型 | 主要法律依据 | 需要落实的事实 | 材料整理方向 |
|---|---|---|---|
| 一般过错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 | 由主张方分别就四项提供材料 |
| 过错推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及具体条文 | 法定情形成立,被告无过错 | 由主张方证明情形成立,由被告提交无过错材料 |
| 无过错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及具体条文 | 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 围绕法定要件与减免责事由组织 |
| 被侵权人有过错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 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 由主张减责的一方提供材料 |
二、过错行为的材料:行为事实与注意义务分别固定
过错是对行为的评价,材料需要同时落到两件事上:被指控的行为或管理状态确实存在;该行为与某种注意义务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围绕第一件事,可以整理现场照片与视频、监控录像、报警与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物业巡查与维修记录、施工或作业单据、通话与聊天记录、书面通知及回复等,用于说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实施主体。围绕第二件事,可以整理管理规定、安全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合同约定、安全提示与防护措施的执行记录等,用于说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境下被期待的注意程度。
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情形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此时,主张方可以先就脱落、坠落事实与损害提供材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则需要提交检查、维护、修缮、警示等能够说明自己无过错的材料。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人损害的情形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应的材料可以包括巡查记录、清理记录、警示设置照片、作业台账等。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对行为人与道路管理人设定了不同的证明位置,材料应分别归入两个主体名下,不宜混同。
网络侵权情形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转送、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权利人可以保留通知文本、发送记录、初步证据清单与身份信息材料;涉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可结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整理平台收到投诉、此前处理记录等材料。
三、因果关系的材料:时间衔接与损害对应
因果关系的材料用于说明被指控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可以整理事发时间线、就诊记录与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损害前后状态对比照片、维修或更换单据、鉴定意见等。时间线建议以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为线索,把行为发生、损害出现、就医或报修、后续处理各节点按顺序排列,并注明每一节点材料的来源。
鉴定意见在因果关系争议中较为常见,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通过鉴定解决;是否需要申请鉴定、鉴定事项如何表述,建议结合争议焦点向受理法院核对。涉及伤情的,病历中关于受伤经过的陈述、首次就诊时间与事发时间的间隔,往往与因果关系判断相关,可以单独摘出并标注出处。
四、减免责材料:减责与免责分别核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主张减责的一方,可以围绕被侵权人的行为、该行为与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关联整理材料,注意“发生”与“扩大”是两个不同阶段,材料应分别对应。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后一条保留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例外,材料需要同时覆盖活动性质、参加方式以及对方主观状态,不能只提交活动报名或告知记录就主张免责。
在饲养动物致害情形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损害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三条的免责、减责条件并不相同,材料应按所主张的条文分别准备,避免把“故意”与“重大过失”混用。
五、核对顺序与常见问题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确认每一份材料对应的主体是谁(行为人、受害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平台),再确认材料形成的时间与所证明的节点是否吻合,最后核对原件与原始载体。电子数据可以保留原始存储设备、完整对话上下文与发送记录;复印件与照片则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
常见问题集中在三处:一是只提交结论性说明,缺少现场记录、台账、通知等原始材料;二是把不同主体的材料装进同一组,导致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指向不清;三是证据目录中的名称与材料内容不一致,核对时难以对应。整理时可以为每组材料写明“证明对象”,并用一句话说明该组材料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
本文涉及的实体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相关条文为准,条文原文可在中国政府网站转载页面核对: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天津当地法院关于证据提交方式、份数与举证期限的操作要求,本次资料未包含,建议向受理法院核对后再定稿提交。
如需要就过错行为与因果关系材料的分组、证明对象表述以及是否纳入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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