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咨询与委托准备阶段,病历封存日与委托日衔接不清时,建议先核对病历资料是否已查阅、复制并固定下来的节点,再核对委托合同签署与授权范围的节点。前者对应医疗机构是否及时提供病历、有无拒绝提供或保管异常的事实;后者对应委托关系从何时起算、授权权限和费用约定。两个日期本身不产生谁先谁后的法定顺序,建议的核验顺序用于把事实链梳理清楚。
先核病历节点:对照民法典第1222条、第1225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按这两条,患者提出查阅、复制要求的时间,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时间与范围,以及有无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等情形,都是可以先行核对的对象。封存日与委托日的先后,需要放进这条事实链中看:提出要求的时间、医疗机构回应的时间、实际取得或封存的时间,分别对应不同的待证事实。病历封存的具体办理规则,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
再核委托节点:委托日对应的授权与费用
委托合同签署日、授权委托书日期、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属于委托关系层面的事实。根据司法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病历资料梳理、封存情况核查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约定中写明。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建议核对的材料清单
| 维度 | 核对对象 | 用途 |
|---|---|---|
| 病历节点 | 患者提出查阅、复制病历的申请或沟通记录及日期 | 对应“要求提供”的时间起点 |
| 病历节点 | 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病历的时间、范围、页数 | 对照“及时提供”的义务 |
| 病历节点 | 封存记录(如已办理):时间、清单、在场人员 | 与委托日区分,避免日期混同 |
| 委托节点 | 委托合同签署日、授权委托书日期与权限 | 确定委托关系与代理范围 |
| 费用边界 | 服务范围、计费方式、鉴定等第三方费用 |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其他费用 |
| 主体关系 | 患者、近亲属、受托人身份关系 | 确认同一事项的同一主体 |
上述清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目的是帮助把两个日期放回同一事实链中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医疗纠纷,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该所。天津属于京津冀咨询场景,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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