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书尚未出具时,线上咨询更值得先问清的是三件事:案件现在停在哪个程序节点、期限有没有中止或是否可以申请快速处理;将来可能按哪一条规则划分责任;最终会拿到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收到后能查什么、能主张什么。把这三问放在赔偿数额之前,是因为责任划分还没有形成书面结论,赔偿计算缺少前提。若需就程序节点和材料准备做线上沟通,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事故时间、是否有人伤、有无逃逸,再讨论是否需要进一步委托。
一、先问程序阶段:认定在进行、已中止,还是可以申请快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为“认定书为什么还没出”提供了几种可以逐项核对的情形。
第一种是认定时限中止。该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据此可以问:有没有收到中止的书面告知、中止从何时起算、原因是否已经消失。中止的批准主体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对象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种是伤人事故的快速处理。第六十九条规定,伤人事故符合“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两项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这里要核对的是:是否属于伤人事故、是否已经形成各方一致的书面申请、批准机关是哪一级。
第三种是逃逸案件未侦破时受害方主动申请。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制作并送达认定书;认定书应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案件侦破后,已按此制作的认定书应按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并重新制作,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注明撤销原认定书。线上咨询时可以问:案件是否属于逃逸未侦破、受害方是否已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是哪天。
需要说明的是期限的计算口径。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条文中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核对期限时应当按工作日推算,不宜按自然日简单相加。
二、再问责任规则:一般过错划分,以及逃逸、破坏现场的全部责任与减轻例外
责任认定书未出,不等于责任规则不确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这两条在咨询中的用途不同。第六十条用于讨论双方过错与原因力,第六十一条用于判断是否存在改变责任基础的特定行为。第二款的减轻规则有并列条件:需要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如果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则不予减轻。线上沟通时,宜把“有无逃逸”“现场是否被移动或破坏”“有无监控、行车记录仪、证人”分开陈述,不要把它们混成一句“对方全责”。
三、问将来的文书形态: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收到后能核对什么
并非所有案件最终都会出具认定书。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因此咨询时可以直接问:目前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基本事实,后续更可能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两者的记载内容不同,对后续协商和诉讼的材料准备影响也不同。
如果出具的是认定书,第六十四条列明了应当载明的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还应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收到后可以按这五项逐项对照,看事故经过、证据、原因分析与责任结论之间是否对应。
送达与后续权利由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线上咨询时可以问清送达日期、告知内容,以及准备查阅复制哪些证据材料;涉密或涉隐私的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
四、材料核对清单:每项材料能核对什么
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用途 |
|---|---|---|
| 报警与受理记录、事故时间地点记录 | 案件进入处理程序的时间、承办单位 | 对照三日送达、十日出具、五日制作等期限的起算背景 |
| 中止认定的书面告知 | 是否中止、批准机关、中止起算日 | 对照中止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及原因消失后五日内的处理 |
| 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材料 | 是否符合第六十九条两项条件、申请日期 | 对照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
| 逃逸案件受害方的书面申请 | 申请日期、是否属于未侦破逃逸案件 | 对照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出具认定书 |
| 现场照片、监控、行车记录仪、证人线索 | 是否存在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 对照第六十条过错划分与第六十一条全部责任及减轻例外 |
| 伤情与救治材料 | 是否属于伤人事故、当事人是否处于抢救状态 | 对照快速处理条件与中止认定情形 |
| 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及送达记录 | 文书类型、载明事项、送达日期、权利告知 | 对照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逐项核对 |
清单的作用是把“等通知”变成可核对的时间点和文书。同一事故中,报警日期、申请日期、中止起算日、送达日期本身允许不同,分别记录比合并成一句更便于比对。
五、线上咨询的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线上咨询通常先解决“现在该做什么”,再讨论是否委托。若进入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委托合同是否成立、何时生效、约定哪些事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可以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的事项包括:代为梳理程序节点与期限、协助准备查阅复制证据材料的申请、就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核对提供意见;具体是否纳入、如何计费,需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文资料没有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不作报价,也不承诺任何结果。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后者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
结语
责任认定书未出之前,先把程序节点、责任规则和文书形态三件事问清,比先估算赔偿数额更有助于判断下一步。建议按上表把时间点、书面告知和证据线索分别归档,再带着这些材料沟通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如需就案件所处阶段和材料核对继续咨询,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人员受伤需紧急救治的,应首先联系急救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