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申请复核,核心材料是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申请期限是自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这里的“三日”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属于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准备材料前,建议先核对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上的日期,再按“请求—理由—证据”三部分归类;如果对期限起算或材料取舍拿不准,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梳理和期限核对做咨询准备。
一、期限先核对:三日从送达之日起算,逾期不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段规定包含三个需要核对的点。第一是起算对象:起算日是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的送达之日,所以送达回证、邮寄签收记录、电子送达记录等能够显示签收日期的材料,建议单独留存。第二是形式:复核申请应当是书面的,口头提出不符合该条表述。第三是次数: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前要把理由和证据尽量组织完整。
期限上还有两个节点。第七十三条规定:“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第七十八条规定,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将“一、二、三、五、十日”明确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申请期的三日、结论送达的三日、重新调查的十日等期限,按工作日理解;条文中的“三十日”按原文表述,不作扩张解释。
二、材料分两层:申请书三项内容是法定要求,随附材料用于核对
法条明确要求的是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围绕这三项,可以把材料分成“申请书本体”和“辅助核对材料”两层。辅助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受理机关快速核对事实和证据,具体收件形式建议向受理机关确认。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书面复核申请书 | 复核请求是否明确、理由是否对应法定审查事项、主要证据是否列明 | 请求、理由、证据目录分段写,避免只写“不服认定” |
| 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 | 申请人主体、代理权限 | 委托他人办理的,建议准备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具体形式向受理机关核对 |
| 原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及送达凭证 | 复核对象、三日期间的起算日 | 保留签收记录、邮寄单据,标注签收日期 |
| 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 理由是否有证据支撑 | 每份证据写明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原件备查 |
| 案卷查阅、复制材料 | 原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记录是否完整 | 复制材料建议核对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因此,收到认定书后先查阅、复制案卷证据,再针对性地写理由,通常比先写申请书再找证据更有条理。
三、理由怎么写:对准复核审查的五项内容
第七十四条明确,复核审查的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存在“(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理由可以按这五项逐一对照,写成“原认定记载—存在的问题—对应证据—希望的处理”四层。事实部分,核对认定书载明的事故经过与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监控、证人证言是否一致;证据部分,核对关键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撑、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需要说明的矛盾;法律适用部分,核对行为定性、路权规则和过错认定是否与条文对应;责任划分部分,把各方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写清楚;程序部分,指出程序记录中的具体环节,并说明该环节可能影响认定,因为第七十六条同时规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请求建议写得具体,例如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者原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四、提交路径与受理:两种方式,移送期限不同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条提交路径: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原办案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两条路径的移送期限不同,提交时建议保留收件回执、邮寄凭证或线上提交记录,用于核对受理日期和后续审查期限。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这些是第七十四条对审查方式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书中说明是否希望到场陈述意见,是否安排由受理机关决定。
五、容易忽略的核对点
第一,把“三日”按自然日计算。资料显示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将“三日”列为工作日,节假日不计入,遇到周末或假期时更要核对签收日期。第二,申请书只写“责任划分不公”,没有对应到具体行为、证据和法定审查事项,理由容易空泛。第三,证据目录与理由脱节,导致主要证据无法对应到具体主张。第四,忽略送达凭证,导致起算日无法核对。第五,误以为可以多次申请复核,第七十一条明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六,把程序瑕疵直接等同于责令重新调查,第七十六条对不影响认定的程序瑕疵规定了补正或合理解释后维持的情形。
复核期限紧、案卷证据多时,建议先核对送达凭证和认定书载明的事实、证据、责任划分,再决定复核请求和理由的写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复核材料准备、期限核对以及委托事项的沟通;具体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参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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