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责任划分向律师咨询,问题应当围绕事故所处的处理阶段、交警认定责任所依据的行为与过错、认定书实际载明的内容,以及手中能够与之核对的证据展开。咨询时先说明是否已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文书送达日期和载明的责任结果,再带着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检验鉴定材料等逐项核对。需要律师协助梳理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确认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拟问事项如何归类。
一、先问清事故走到哪个程序节点
责任划分不是孤立的一张纸,它对应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认定书制作、送达等不同阶段。咨询时可以把时间线先说清楚:事故发生在哪天、何时报警、交警是否做过车辆检验或车速鉴定、目前收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文书落款日期和实际收到日期分别是什么。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六十七条则规定,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上述内容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因此,咨询时可以这样问:“我收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文书哪天制作、哪天送达?目前是否还在检验鉴定阶段?”如果事故中有人员抢救、关键证人无法及时取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限还可以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同规定第六十八条)。把这些节点问清,律师才能判断当前应当核对文书内容、补充证据,还是准备后续程序材料。
二、责任划分要问“行为、作用、过错”三件事
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咨询时可以把问题落到具体条文和材料上,例如:“认定书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依据的是我的哪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对应第六十条哪一项?哪份证据支持这个评价?”对于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认定,也同样问清行为、作用和过错程度。这样问,律师可以直接对照条文和证据材料,而不是只给出笼统结论。
第六十条同时保留了“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和“一方故意造成事故,他方无责任”两种情形。咨询时可以核对事故中是否存在一方故意行为、是否属于各方均无过错的交通意外,以及交警在认定书中如何表述。责任种类与民事赔偿中的具体分担、保险赔付相关,但责任种类本身先要回到行为与过错上核对。
三、涉及逃逸、破坏现场的情形要单独问
如果事故后有人离开现场、弃车离开或者现场被改动,咨询时应当单独提出,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有专门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里要问清三个层次:第一,交警是否认定存在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第二,如果存在弃车逃逸、潜逃藏匿,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从而涉及“可以适当减轻责任”;第三,是否同时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因为条文规定这种情形下“不予减轻”。咨询时把行车记录仪、现场照片、目击者信息、报警记录和认定书相关表述一并带上,便于核对“逃逸”与“其他当事人过错”分别有哪些材料支持。
四、拿到认定书后核对载明内容和可查阅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五项内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还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咨询时可以逐项对照,重点问:“认定书里‘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写了哪些证据?我的过错和责任是怎么对应的?如果某项没有写,需要补充核对什么?”
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交警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咨询时可以问:“哪些材料可以查阅复制?哪些属于保密或隐私范围?复制件是否已经盖章?”对于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交警部门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也可以据此核对交警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公开证据程序。
五、材料按同一事故时间线整理,问题按顺序问
建议把材料按“同一事故、同一时间线”整理,这不是法定提交顺序,而是帮助律师快速核对事实的整理方法。可以准备: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文书名称、编号、办案机关、责任表述、载明的证据和原因分析、送达日期 |
| 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 | 车辆位置、信号灯、视线、碰撞点、离开现场的时间等 |
| 车辆检验报告、车速鉴定、酒精或毒品检测材料 | 检验鉴定是否完成、结论何时确定、是否影响认定书制作期限 |
| 医疗记录、诊断证明、费用票据 | 伤人事故的损失范围,便于后续区分责任与赔偿问题 |
| 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 | 车辆和保险基本信息,便于核对主体和保险情况 |
| 送达回执、签收记录、与交警的沟通记录 | 认定书实际收到日期、告知的权利和期限 |
| 证人联系方式或书面材料 | 现场情况和其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
问题可以按“程序—责任—证据—后续”的顺序问: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认定书认定何种责任、对应第六十条哪一项;是否存在第六十一条情形;认定书五项内容是否完整;哪些证据可以查阅复制;认定书告知的复核、调解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分别是什么、从哪天起算;现有材料能证明什么、还缺什么。咨询时也可以问清律师服务范围:咨询是否单独计费、按什么方式计费,拟委托事项包含哪些阶段,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如何区分。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诉讼费、鉴定费等分别向相应机构核对缴费通知和票据,不宜混在一起问“总共多少钱”。
责任划分咨询的质量,取决于事实、文书和证据能否一一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议先把事故时间线、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现场与鉴定材料整理成一组,再围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适用条件逐项提问;具体办案机关的文书载明、送达日期和告知期限,以实际收到的文本为准。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或委托条件的,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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