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责任比例由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判断标准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无证驾驶这一情节本身未被该条列为独立的责任档次,它对责任比例的影响,取决于该情节与事故成因的关联程度,以及是否同时存在逃逸、破坏现场等触发全部责任的法定情形。事故认定阶段通常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涉及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当事人收到认定书时可以核对其中载明的证据、成因分析和过错认定。如需围绕事故认定阶段的材料梳理作咨询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责任比例的判断标准:行为作用与过错严重程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这条规定给出了三个层次: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该方承担全部责任;两方以上均有过错的,按各自行为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分担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的,各方均无责任。另有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把这套标准放到“无证驾驶”的场景里,需要核对的对象是具体的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联系。无证驾驶是一项需要单独查明和评价的事实,但第六十条要求认定的是“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因此,实务中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无证驾驶状态与碰撞发生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联,事故由其他违反通行规则的行为引起,此时责任比例仍要回到具体行为的作用上分析;另一种是无证驾驶同时伴随其他过错行为,或者无证状态本身影响了驾驶能力与事故形成,此时该情节会在过错评价中被赋予相应权重。具体权重由交管部门结合现场勘查、监控、痕迹、证人证言等证据判断,不能仅凭“有无驾驶证”直接换算成某个固定比例。
这也意味着,当事人核对认定书时,重点不在“有没有写无证”这一项,而在认定书是否说明了该情节与事故成因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遗漏了其他当事人的过错行为。
二、无证驾驶叠加逃逸等情形:全部责任的特别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这一条与第六十条的关系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在能够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逃逸当事人同时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
对无证驾驶的当事人而言,这一条的实际意义在于:单纯的无证驾驶事实,适用第六十条的一般判断;一旦事故后离开现场、弃车离开或者藏匿,就可能进入第六十一条的评价范围,责任后果与单纯无证明显不同。核对时需要把“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处置行为”分开记录,分别对应不同的条文。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的,交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责任并送达受害方,案件侦破后还要按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
三、事故认定阶段的程序节点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按照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上述“一、二、三、五、十日”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五项内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交管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这五项内容就是当事人核对责任比例时最直接的文本对象。
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七条规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交管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拿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后续处理路径不同,核对时应先确认文书类型。
四、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的内容 | 使用提示 |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当事人及车辆信息、事故经过、证据及成因分析、过错与责任 | 对照第六十四条五项内容逐项查看,重点看责任结论对应的行为描述 |
| 现场照片、监控、行车记录 | 碰撞位置、行驶轨迹、让行关系、信号灯状态 | 用于核对认定书所依据的行为与成因分析是否一致 |
| 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材料 | 驾驶人是否持有相应驾驶资格、车辆登记状态 | 用于查明无证驾驶事实本身,并区分其与事故成因的关联 |
|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 车速、制动、痕迹、酒精等专门问题 | 注意认定书制作期限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算 |
| 送达回执或签收记录 | 收到认定书的时间 | 关系到申请复核、调解和诉讼期限的起算,属于建议重点保存的材料 |
上述清单是整理建议,用途是帮助当事人把“事实—证据—责任结论”对应起来,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改变交管部门依职权调查认定的程序。
五、常见理解偏差与咨询准备
一种常见偏差是把无证驾驶直接等同于全部责任。第六十条要求认定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无证驾驶事实需要放进这一框架评价;全部责任的直接触发情形规定在第六十一条,指向的是逃逸以及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另一种偏差是只关注驾驶证问题,忽略对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两方以上均有过错的,按作用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对方的行为同样需要核对。
咨询前可以按时间线整理三组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与道路状况;各方的行驶方向、速度、让行与信号灯情况;事故发生后各方是否停留现场、是否报警、是否有离开或改变现场的行为。每组信息对应不同的条文评价,分开整理比混合叙述更便于核对。涉及无证驾驶行政处罚的问题,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应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及适用程序需另行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本文不作判断。
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对认定书中证据采信、因果关系分析、送达时间或文书类型仍有疑问的,可围绕上述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核对、认定书复核准备及后续民事赔偿事项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进行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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