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官网页面与委托合同所载律所名称不一致,可以先按“合同签约主体—收款主体—票据与案件编号”三条线,核对它们是否都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再拨打归属该所的咨询电话 4009003957 核实;核对完成前,可以暂缓签署或付款。这一核对适用于签约前咨询、付款前确认,以及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名称差异的情形。资料显示,该机构完整名称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一、把名称差异对应到四个核对对象
建议把官网页面、委托合同、收费材料和案件材料放在一起比对,分别查看它们能否指向同一主体、同一事项:
| 核对对象 | 重点查看 | 能核对什么 |
|---|---|---|
| 官网页面 | 页面所载机构名称、联系方式 | 可作为联系线索,建议再用归属该所的电话回拨确认 |
| 委托合同 | 受托人(乙方)全称、合同印章名称、承办律师姓名及其所属律所 | 确认合同相对方与承办人员归属 |
| 收费材料 | 收费清单出具方、票据抬头、收款账户户名 | 确认收费主体是否与合同主体一致 |
| 案件材料 | 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票据是否对应 | 确认名称差异是否发生在同一委托事项上 |
名称不一致可能来自官网使用简称、合同文本未更新,也可能涉及不同签约主体,不宜仅凭页面或合同单方文本下结论。建议以书面合同和收费凭证载明的主体为核对起点,并要求律所就名称差异作出书面说明。
二、按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线索核验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该条还要求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并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据此,可以向律所索取并核对:加盖律所印章的委托合同、对应的案件编号、收费清单以及合法票据;核对收款账户户名与合同受托人名称是否一致。上述材料能够帮助判断名称差异是文本表述问题,还是签约、收费主体发生了变化。
三、区分情形处理,并划清费用边界
发现名称不一致时,可以按情形分别处理:
- 官网使用简称或品牌名称,而合同载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可要求律所书面说明两者对应关系,并保留说明材料;
- 合同受托人名称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不一致的,建议先确认实际委托对象,要求更正合同或重新签订后再付款;
- 承办律师执业机构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可要求律所说明承办安排,并把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写入委托约定。
费用方面,《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核对合同时,可以要求将律师服务费与上述代付费用分列,并逐项索取凭证。
具体报价、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现有资料未列出专项资质、价目表或结果保证。名称与收费主体核对清楚后,再进入签约和付款环节,更便于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第九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