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笔债务同时存在对账单和还款承诺时,律师函应当两份材料并用、分工引用:对账单用来呈现账目如何形成、逐笔金额如何累计、双方在何时确认到哪个数字;还款承诺用来呈现承诺人就已确认金额作出的还款意思表示和具体安排。函件中建议分段引用、相互对应,并在引用前核对主体、期间、金额三项是否闭合一致。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仅涉及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未涉及对账单、还款承诺的内容规范或律师函格式要求;以下为材料整理与拟稿分工建议,函件的具体表述和法律效果仍需结合原件与适用法律另行核对。
一、两份材料在函件中的分工
| 核对维度 | 对账单通常能说明 | 还款承诺通常能说明 | 函件引用建议 |
|---|---|---|---|
| 形成主体 | 出具方、核对确认方 | 承诺人、接收方 | 分别写明签署主体全称,与基础合同、发票抬头对照 |
| 时间 | 对账截止日、确认日期 | 承诺出具日、约定的还款期限 | 按时间顺序叙述,两个日期分别标注,合并成一个日期容易引起歧义 |
| 金额 | 逐笔发生额、累计余额、已付未付 | 承诺偿还的本金数额,以及是否另行计息、计违约金 | 先引对账结论,再引承诺数额,并注明两者是否一致 |
| 内容指向 | 交易明细与结算结果 | 还款方式、期数、附加条件 | 引用原文关键句,不作超出原文的定性 |
| 形式 | 签字或盖章、原件或复印件 | 签字或盖章、签署人数 | 注明材料是原件、复印件还是扫描件,来源另行核实 |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
- 主体:先确认两份材料上的名称与基础合同、付款凭证上的主体是否指向同一当事人,是否存在简称、更名或代签情形。
- 期间:对账单覆盖的期间与还款承诺形成的时间是否衔接,承诺所指向的债务是否落在对账期间之内。
- 金额:对账余额、已付款项、承诺还款数额三者能否对上;如出现差额,建议在函件中分别如实引用并说明差异,请委托人补充说明,不在函件中自行取舍或合并计算。
- 形式与版本:核对是否有多次对账、多份承诺并存,确认拟引用文本的版本和取得方式。
- 引用范围:根据上述核对结果,确定函件引用哪一段、哪一句原文,并在附件清单中对应列明。
以上各项属于编辑层面的整理建议,目的是让函件事实部分条理清楚、便于对方核对,不构成对材料效力或案件结果的判断。
三、委托代写时的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就北京地区的律师函代写咨询而言,费用事项可与律所先行确认。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同一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据此,咨询时可以确认三点:律师函的代写与发送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是否分项列明;收费后能否取得律所出具的合法票据。上述依据的官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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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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