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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河北行政复议律师费用咨询:复议材料复核与和解方案评估怎么书面核对?

在河北办理行政复议时,围绕律师费用咨询所做的“复议材料复核”与“和解方案评估”书面核对,实际是把拟委托的工作范围、需要复核的材料、和解条款的条件与后果、对应计费口径放在同一份书面记录里逐项对照。资料未载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的统一标准,律师服务费属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因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

在河北办理行政复议时,围绕律师费用咨询所做的“复议材料复核”与“和解方案评估”书面核对,实际是把拟委托的工作范围、需要复核的材料、和解条款的条件与后果、对应计费口径放在同一份书面记录里逐项对照。资料未载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的统一标准,律师服务费属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因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调解。

一、复议材料复核:先按申请书记载事项逐项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该条同时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核对时可以按这一顺序逐项打勾,身份证明与代理权限材料单列一栏。

材料复核的另一端在被申请人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核对时,可以把受理日、送达日、答复日与证据目录并列记录,看答复与举证是否落在同一程序节点上。

查阅复制环节也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据此,复核清单可以单设“拟查阅、复制的材料范围”一栏,注明用途,便于与律所沟通该项工作是否纳入委托。

二、和解方案评估:先核对边界,再核对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书面评估可以分三栏:第一栏逐条标注和解内容是否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栏写明撤回申请与终止的后续效果,以及“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这一例外所对应的材料准备;第三栏记录申请人本人的确认意见。以上为整理方法,是否达成和解、后果如何,仍取决于具体事实与复议机关的处理。

协商过程中的表述也有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协商条件、方案等所作的认可,不得在其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评估记录可以据此注明哪些表述属于协商方案层面的让步讨论,与案件事实陈述分开归档。

三、费用口径写进同一份书面记录

收费争议的处理依据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司发通〔2021〕87号)

据此,费用部分的书面核对可以包含:材料复核的范围与件数、和解方案评估的次数与形式、是否包含查阅复制与出席听取意见或听证、计费方式与付款节点、以及变更工作范围时的确认方式。这些项目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后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本文不对河北当地金额作判断,具体报价需向律所核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开文本见 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见 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司发通〔2021〕87号),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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