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情形处在依申请公开的答复阶段,申请人已经收到公开文本。需要核对的是三条界限:被公开的身份证号是否属于“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否与其余内容区分处理;涉及第三方个人信息时是否履行了书面征求意见程序;答复形式与理由说明是否与最终公开的范围对应。身份证号未作遮蔽,本身并不当然得出答复违法或答复无效的结论,仍需结合答复书文本、公开文本原貌和程序记录判断。
一、先核对“区分处理”义务是否被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公开文本见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这条规则包含两个可以分开核对的点:一是技术上能否作区分处理,二是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部分是否说明了理由。建议对照答复书与公开文本,核对以下内容:
- 身份证号在文本中出现的位置、数量,以及它与相邻可公开内容是否可以被单独遮蔽而不影响文义;
- 答复书是否载明对部分内容不予公开,以及不予公开的理由;
- 若答复书表述为“全部公开”,公开文本中是否实际存在未遮蔽的身份证号。
需要注意,本次资料只包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部分条文,未包含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方面的规范原文。身份证号在具体情形中是否属于“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以及该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的关系,需另行核对相应规范后判断。
二、涉及第三方个人信息的,核对书面征求意见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如果公开文本中的身份证号对应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建议核对答复书或卷宗中是否有书面征求意见的记录、第三方的意见内容,以及行政机关最终决定公开的理由。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这一点在核对送达与答复日期时也应一并考虑。
三、核对答复形式与理由是否对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列明了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方式,包括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经检索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等情形。第四十条则要求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要求和保存实际确定提供形式。
建议把答复书归入上述某一类,再看它与“公开全文未遮蔽”的实际做法是否一致:答复的是“全部公开”,还是“部分公开并说明理由”。两者的核对重点不同。前者看公开文本是否完整、有无应当遮蔽的内容;后者看理由说明是否落到具体内容上。
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建议
可以按同一事项整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原件、答复书原件及送达或签收记录、收到的公开文本(保留原始载体)、申请人与所申请信息关系的说明材料。上述材料能帮助核对申请内容、答复范围与公开文本三者是否对应。是否就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属于后续程序选择,需结合答复内容和期限另行评估;相关法律服务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师具体协商。丹东当地是否另有实施细则或操作口径,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实。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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