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建议在口头提出申请后,核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的申请内容是否与本人陈述一致,并留存提出申请及代为填写的相关记录。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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