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确实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该行政复议机关补提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这一时点是法定的最后界限:一旦行政复议决定已经作出,就不能再按本条补充提出。补提的对象限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所列四类规范性文件,且不包括规章。
一、可以附带审查的文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附带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该条同时明确,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因此,补提申请时应当先确认所指向的文件属于上述四类中的哪一类,并确认其不是规章。
二、补提的时间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针对“申请时尚不知道依据文件”的情形作出专门安排: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提出附带审查申请。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期限,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计算。
适用时需要注意两点:其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是补提的截止点,早于该节点提出即可,不必与初次复议申请同时提交;其二,补提的前提是申请复议时确实不知道该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在已知之后另行选择时机。
三、建议的核对动作
建议先调取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及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材料,核对其中是否载明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与具体条款;确认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所列范围且非规章后,在复议决定作出前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附带审查申请,并保留提交凭证。
法规全文可对照资料提供的官方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见 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见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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