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地区的网络诽谤维权咨询,需要固定的电子证据通常集中在四组:诽谤内容的原始页面与原始载体、发布账号与发布主体信息、传播范围与后果数据、权利人身份信息以及向平台发出的通知与平台处理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意味着,在向平台主张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之前,初步证据与身份信息需要先能够提供出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 4009003957,咨询前可以先按这四组把材料归拢,再结合具体情形讨论通知、协商或诉讼的路径。
一、规则落点:三条条文决定证据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可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把这三条放在一起看,电子证据的用途大致分三层:对发布内容的人,需要证明存在发布行为、内容指向特定人且具有贬损性;对平台,需要证明权利人已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发出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对平台责任的进一步判断,需要证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时,既要有“内容与发布”的材料,也要有“通知与处理”的记录。
二、第一组:侵权内容与原始载体
这一组要解决的是“内容是什么、以什么形态存在、由谁在什么时间发布”。
建议的固定方式包括:从打开应用或网页开始连续录屏,完整展示访问路径、页面地址、账号名称、发布时间、正文与配图、评论区内容;截图作为辅助,保留包含账号名与时间的完整界面;网页可以另存为文件或打印为 PDF,同时记录保存时的日期;原始设备上的应用、缓存与聊天记录建议保持原状,不清理、不卸载。
对于群聊、朋友圈、短视频评论区等半公开场景,建议保留完整上下文,包括群名称、群成员可见范围、前后对话,而只截取其中一句往往难以反映真实语境。内容究竟属于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是否指向特定人、贬损程度如何,都需要结合完整语境判断,片段化截取会削弱材料本身的说明力。
三、第二组:发布主体与传播数据
这一组要解决的是“向谁主张、传播到什么程度”。
可以固定的内容包括:发布账号的昵称、账号标识、头像、主页链接、认证信息、可见的注册或简介信息;内容的阅读量、转发数、评论数、点赞数;是否出现在热搜、推荐页、同城页等位置;转载与二次传播的账号链条。
传播数据处在持续变化中,建议在发现当日保存一次,间隔数日后再保存一次,两次截图分别标注时间,便于说明扩散过程。需要说明的是,传播数据本身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仍需结合其他材料判断,具体如何认定要依个案事实进一步核实。
四、第三组:权利人身份与通知—平台记录
这一组直接对应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要求,也是判断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关键材料。
可以准备的内容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账号归属的证明材料,例如本人账号主页、实名信息页面;通知文本的定稿;发送渠道与发送时间,例如平台投诉入口、电子邮件;平台回执编号与答复内容;平台的处理结果,例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者未处理;平台向发布者转送通知的记录(如可获取)。
建议把通知与回执按时间顺序编号,整理成一页时间线,注明每一步的日期、渠道与结果。这样在与律师沟通时,能较快说明“已经做过什么、平台如何回应”。
另需留意,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内容建议与已有证据逐项对应,避免出现超出证据范围的表述。
五、核对顺序与常见问题
| 材料组 | 能核对什么 | 常见问题 |
|---|---|---|
| 内容与原始载体 | 内容是否存在、是否指向特定人、语境是否完整 | 仅截图未录屏;截图裁掉账号与时间 |
| 发布主体 | 发布者身份线索、账号归属 | 只记昵称,未存主页与链接 |
| 传播数据 | 扩散范围与时间变化 | 只存一次,未体现变化过程 |
| 通知与回执 | 是否已通知、平台是否知悉、处理结果 | 通知文本未留底,回执未保存 |
建议的核对顺序可以是:先确认内容与原始载体是否完整,再确认发布主体信息能否与内容页面相互对应,然后核对传播数据的时间点,最后把通知与平台回执按时间排列。这个顺序的用途在于让四组材料能互相对上,同一账号、同一链接、同一时间点在各组材料中保持一致。
六、与律所沟通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上述清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必交材料清单,也不构成任何程序的前提条件。实际需要哪些材料,取决于内容形式、平台类型、发布者情况以及已经发生的处理经过。带着整理好的四组材料沟通,律师可以更快判断侵权内容的具体指向、平台通知是否完备、以及后续可考虑的处理方式。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公证费、电子数据存证或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通常分别计算。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是否需要第三方存证,可以与律所核实必要性后再决定,具体金额以实际服务机构报价为准。拟委托事项的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涉及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可以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了解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商业咨询不替代上述渠道。
结语
网络诽谤维权的电子证据固定,落点在于四组材料能否相互印证:内容与原始载体说明“发布了什么”,发布主体信息说明“谁发布的”,传播数据说明“扩散到什么程度”,通知与回执说明“平台是否知悉、如何处理”。具体案件中,平台类型、内容形态与处理经过不同,材料的取舍与核对重点也会有差别,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围绕材料归拢情况、通知文本准备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