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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线上咨询:首发文章已删而转载仍在,应核对哪些时间记录?

首发文章删除后转载仍在,需要核对的时间记录主要集中在四类:首发文章的发布与删除时间、各转载页面的发布与持续在线时间、权利人向平台发出通知及平台处置的时间、以及用于比对内容同一性的页面快照时间。这几类时间分别对应不同的主体和行为,建议按平台、账号分列,不做合并。时间记录本身不直接判断转载是否侵权,需要与转载内容是否失实、…

首发文章删除后转载仍在,需要核对的时间记录主要集中在四类:首发文章的发布与删除时间、各转载页面的发布与持续在线时间、权利人向平台发出通知及平台处置的时间、以及用于比对内容同一性的页面快照时间。这几类时间分别对应不同的主体和行为,建议按平台、账号分列,不做合并。时间记录本身不直接判断转载是否侵权,需要与转载内容是否失实、是否含有侮辱性言辞等事实结合使用。

一、四类时间记录及核对用途

时间记录 建议核对的对象 能说明的问题
首发文章的发布时间、删除时间 首发账号后台记录、删除操作截图、页面存档 首发内容存续期间,以及删除行为发生的时间点
各转载的发布时间、当前是否仍可访问 每个转载页面的链接、账号名称、页面快照时间 转载在上游删除后是否继续在线,持续了多久
通知发出与平台处置时间 通知邮件或站内投诉的回执、平台转送通知、删除或屏蔽的处理反馈 平台收到通知的时间、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
内容同一性比对时间 首发与转载的标题、正文、图片比对截图及其形成时间 转载内容与已删首发是否指向同一篇文章

转载分散在不同平台、不同账号时,各平台属于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时间线宜分开整理。同一平台内多个账号转载的,也建议按账号分别记录发布时间与下线时间。

二、时间记录对应的法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按该条适用范围,通知时间与平台处置时间的作用,是把损害区分为通知到达前与通知到达后两段;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条文明定的后果是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条文表述为“及时”,未规定统一天数,具体判断需结合服务类型和初步证据情况,不宜自行设定固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同上出处)转载媒体自身即为该条指向的媒体,向转载方直接提出删除请求的时间,也建议一并留存。

三、线上咨询前的材料准备与费用边界

建议将上述时间记录整理成一条按日期排列的时间线,每一行注明记录来源(后台截图、邮件回执、页面存档等)和对应主体。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咨询时能够清楚说明:首发何时删除、哪些转载在删除后仍在线、通知何时到达哪个平台、平台何时处置。通知内容是否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也属于可一并核对的事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资料显示,其业务方向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时间线梳理、通知文书准备等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机构收取的费用需另行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记录解决的是行为时点与责任期间的核对问题,转载内容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仍需结合内容失实情况、措辞以及合理核实义务等因素另行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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