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咨询肖像权侵权维权时,遇到授权使用期限与图片实际发布时间对不上,首先要查的是授权文件对“使用期限”本身的表述是否明确:起算点写的是签约日、交付日,还是“首次发布之日”。这一项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的哪一款,也决定后续能以什么理由要求停止使用。其次再核对图片对外发布的客观时间记录,把“合同怎么写的”和“实际什么时候发的”放在一起比对,冲突才有讨论的基础。
一、先查授权文本:期限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还是“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两种情形后果不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但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期限有明确约定,则需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除,且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建议把合同中期限条款的原文单独摘出,标明签署日期、约定的起止日期、起算方式的写法,并确认是否出现“以发布时间为准”“自上线之日起”一类表述。这些内容直接影响期限是否属于“明确约定”。
二、再核对图片发布时间的客观痕迹
建议核对同一张图片在不同渠道的发布记录:平台的发布时间显示、账号后台的发布记录、图片文件自带的时间信息、双方就发布时间往来的微信或邮件。需要区分首次发布与之后在其他渠道的转载、二次使用,分条记录时间。同时核实授权方、被授权方与实际运营发布账号的主体是否同一,避免把不同主体的行为混在一张时间表里。这些记录本身不直接产生法律结论,但能说明冲突究竟出在“起算点理解”还是“实际超期使用”。
三、冲突情形下的规则适用与咨询准备
期限条款属于肖像使用条款。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双方对起算点、期限长度理解不一致时,可据此主张。
若图片在授权期限之外仍被使用,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图片发布在网络平台的,还可对照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条文出自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文本可在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阅。是否就停止使用、赔偿等事项委托律师,以及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