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如果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就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基本规则。除陈述、申辩外,在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下,还可能涉及听证权利。是否适用听证、如何提出、期限如何计算,需要结合具体许可事项和个案材料判断。涉及具体材料整理、期限核对或委托需求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咨询电话:4009003957。
第三十六条究竟保障了什么
第三十六条的核心是三项内容:告知、陈述申辩、听取意见。行政机关在审查阶段“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是泛指任何关注该许可的人,而是其重大利益会因该许可决定直接受到影响的主体。比如相邻权、环境权益、经营竞争中的特定权益等是否构成“直接关系重大利益”,要根据许可事项性质、影响范围和证据判断。条文用的是“发现”,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审查中负有注意义务,但实践中的争点常在于:某项利益是否达到“重大”程度、告知是否实际送达、陈述申辩机会是否被实质保障。
陈述、申辩与听证不是同一件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陈述、申辩,是审查阶段的意见表达权利;听证则是更正式的程序,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可以用下表区分两类权利,避免混淆:
| 比较项 | 陈述、申辩(第三十六条) | 听证(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
| 发生阶段 | 审查过程中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启动方式 | 行政机关告知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表达意见 | 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
| 意见形式 | 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 | 公开举行,可提出证据、申辩和质证 |
| 对决定的影响 |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十六条的陈述申辩权并不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为前提;反过来,是否符合第四十七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听证条件,也不能仅凭第三十六条的“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直接等同,需要结合具体规定判断。
听证程序中的具体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听证程序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可以主张以下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由审查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审查人员应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其中,“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是一项重要约束,意味着听证中提出的证据和意见应当进入决定形成的依据。实践中,利害关系人应重点关注通知是否按期送达、主持人是否符合回避要求、自己提交的证据是否被记入笔录。
利害关系人可以做哪些准备
如果认为自己是某项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 确认自身利益与许可事项的关联。梳理可能受影响的权益类型、影响方式和程度,形成书面说明。
- 保留收到告知的证据。包括告知书、送达凭证、公告截图等,用于核对告知是否依法进行。
- 在期限内表达意见。收到听证权利告知后,如决定申请听证,注意五日内的申请期限;陈述申辩则应及时提交书面材料并留存提交凭证。
- 准备证据并核对笔录。涉及事实争议的,提前整理书证、照片、测量资料等;参加听证后核对笔录内容再签字或盖章。
- 关注决定理由与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申请人一方,同样应当重视第三十六条的程序价值:在审查阶段主动说明许可事项对他人权益的影响及已采取的防范措施,有助于减少后续争议。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资料显示,其可就行政许可程序中的意见表达、材料准备与争议应对提供咨询。是否接受委托以及具体服务范围,需根据案件所在地区、所处阶段和材料情况另行确认。
常见疑问
没有收到告知,陈述申辩权是否就没有了? 告知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未依法告知可能构成程序问题,但当事人仍可在知道许可事项后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并保留提交记录,是否影响许可决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提出了陈述申辩,行政机关一定要采纳吗? 第三十六条要求行政机关“听取”意见,并非要求必须采纳。意见是否被采纳,取决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但听取程序本身是决定合法性的考量因素之一。
下一步怎么做
面对许可审查中的利益冲突,先确认自己属于申请人还是利害关系人,再核对是否收到告知、是否处于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期限之内,并把相关通知、提交材料和证据整理成时间线。涉及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期限计算和程序主张,可携带许可事项所在地区、当前审查阶段和关键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法律分析属于一般信息,具体适用与处理需结合个案和有效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与书面约定为准。
本次使用的法规版本与官方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来源为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公开文本:https://jtj.wuhan.gov.cn/bsfw/yjscjzt/kbdlhyqy/zcjj/202508/t20250819_2635014.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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