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韶关办理行政复议时,如果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与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材料出现不一致,书面报价不宜只写一个总价,而应先把“材料比对、查阅复制、补正或补充意见、听取意见及听证准备”等工作逐项列明,再对应计费方式。具体金额由律师事务所依照收费因素自主确定;本次资料未提供韶关或广东的统一收费标准,无法据此给出具体报价数额。
先核对程序节点与材料来源
书面报价前,建议先确认案件处于哪个程序节点,因为不同节点对应的工作量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报价时可以核对:受理日期、答复材料送达或查阅日期、答复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如果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照第三十一条书面通知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此时需要核对补正通知、原申请书和补正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判断差异是补正前后的版本问题,还是申请事项本身发生了变化。
根据第四十七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这项查阅复制权是核对“申请与答复不一致”的重要程序基础,书面报价可以明确是否包含阅卷、复制、摘录和比对工作。
书面报价宜逐项列明的工作
围绕“申请与答复材料不一致”,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以下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 申请书与答复书的逐项比对:核对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行政行为文号及日期、送达情况,标注相同点、差异点和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 证据目录与证据来源比对: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与申请书所附材料按同一事项分组,核对证据名称、形成时间、来源和证明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只在特定情形下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等。
- 补正或补充意见的材料准备:如涉及第三十一条的补正程序,核对补正事项是否已在期限内回应;如涉及对答复材料的反驳或说明,核对拟提交意见的事实依据和篇幅。
- 听取意见及听证准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组织听证,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听证。听证一般提前五日书面通知。书面报价可以询问是否包含听取意见陈述准备、听证提纲、证据说明和出席听证。
- 沟通与文书次数:明确报价对应几次书面意见、几次阅卷、几次沟通,超出部分如何计费。
费用边界与签约核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因此,书面报价可以要求律所写清计费方式,是按阶段收费、按小时收费还是按件收费,以及对应的工作范围。
同时建议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材料复制、邮寄、差旅、公证、鉴定评估等费用是否另行收取、由谁承担,宜在书面约定中列明;本次资料未涉及行政复议的诉讼费或其他法定收费项目,不宜自行推定。签约前可以把“申请与答复不一致”所涉及的比对范围、补充意见次数、阅卷复制和听证准备逐项写入委托事项,避免仅凭口头总价理解服务边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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