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中的“责任程度”,通常是指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给出的比例判断,法院再据此确定赔偿数额。对这个比例有异议,可行的着手点主要在两端:一是核查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可溯源,二是核查过错判断是否对标“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前者对应《民法典》关于病历填写保管与查阅复制的规则,后者对应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至于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具体程序与期限,本次资料中没有可逐条核对的条文,建议结合受诉法院的程序要求另行核实后再确定提出方式。涉及北京地区的医疗事故纠纷咨询,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先行梳理手头材料。
一、先分清异议指向“有没有过错”还是“过错占多大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确立的判断结构是:诊疗行为、损害后果、过错、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中的责任程度,是在这一结构已经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基础上,对过错与损害之间原因力的量化。
因此,提出异议时需要先定位:是对“是否存在过错”不认可,还是对“过错对应的比例”不认可,或者是对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本身不认可。三种指向对应的材料准备不同。对比例不认可,重点在鉴定分析说明部分是否交代了判断理由、是否把全部病历纳入考量;对过错不认可,重点在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对材料不认可,重点在病历的形成、修改、保存环节。
如果争议涉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的说明与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还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类争议中,鉴定意见往往会单独评价告知环节的过错,异议也应针对该环节的事实基础展开。
二、病历资料是责任程度异议最直接的事实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该条列举的病历类型,正是鉴定机构判断诊疗过程的主要素材。鉴定意见如果引用了不完整的病程记录,或者关键时间点的医嘱、护理记录缺失,责任程度的判断就失去了完整的事实基础。
与该条相邻的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整理和提交病历材料时,对个人信息作必要遮蔽,既便于材料流转,也不影响对诊疗过程的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与鉴定材料的采信是两个环节。前者是取得材料,后者由法院结合双方质证意见判断。建议在拿到病历复印件后,先做一次时间轴比对:入院记录、首次病程、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出院小结之间,同一时间点的事实描述是否一致,有无补记、修改痕迹,修改处是否有签名与时间。
三、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三种情形会直接影响过错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该条的三项情形是并列的,任一情形成立即可产生推定过错的后果,不需要三项同时具备。
在责任程度异议中,这一条的意义在于:如果鉴定意见是在病历不完整的状态下作出的,而缺失部分属于该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那么异议就不只是“比例偏高偏低”的问题,而是过错认定的前提是否成立的问题。反过来说,如果争议集中在第一项,即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则需要把具体的规范名称、条款、版本与诊疗行为逐项对应,避免笼统表述。
四、拿到鉴定意见后建议按以下顺序分组核对
以下核对方法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目的是让异议指向更清楚:
| 核对对象 | 具体核对内容 | 对异议的作用 |
|---|---|---|
| 鉴定意见引用的材料清单 | 列明的病历页码、影像资料、病理切片是否与实际提交的一致 | 判断是否存在应纳入而未纳入的关键材料 |
| 病历形成过程 | 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的时间点与签名,有无补记、修改 | 对应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的填写与保管要求 |
| 过错分析部分 | 是否写明所依据的诊疗规范、当时医疗水平的具体判断 | 判断比例结论是否有说明支撑 |
| 因果关系与参与度 | 损害后果的表述、原因力的分析路径 | 区分“有无过错”与“比例高低”两个层次 |
核对时建议保留原始复印件与提交清单的对应关系,同一份材料在不同环节出现不同版本时,注明来源与取得时间,便于后续说明。
五、责任程度最终会落到赔偿项目上
责任程度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比例。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分别涉及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
这些条文本身不评价责任比例,但它们决定了比例乘以基数之后的实际结果。因此在提出责任程度异议时,同步整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护理依赖情况、伤残等级等材料,可以让异议的效果落到具体数额上,而不是停留在抽象比例。
六、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需要事先说清
医疗损害案件通常涉及两类支出:一是律师服务费,二是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两者性质不同,不应混同。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计费方式与覆盖范围,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鉴定费用一般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负担由法院根据结果处理。本次资料未包含北京地区任何收费标准,不宜据此推算具体金额。
七、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建议先整理:病历复印件及取得时间、鉴定意见书全文(尤其是分析说明与结论部分)、与医方的沟通记录、费用票据、伤残或其他损害后果的证明。对这些材料的核对,可以帮助判断异议应当指向材料完整性、过错判断还是比例说明。本文未涉及的程序性事项,包括鉴定人出庭、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与时限,需结合受诉法院的要求进一步核实。
如需就上述材料的核对顺序与异议方向作进一步梳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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