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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肖像权侵权维权如何选择律师?商用案件经验很重要

在北京处理肖像权侵权维权、选择律师时,重点不宜只放在“名气”或一般民事案件的办案年限上,而应看律师是否熟悉肖像权保护的法定边界、能否围绕商业使用场景组织证据,以及能否把“是否经过同意”“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损失如何证明”这几个争点说清楚。

在北京处理肖像权侵权维权、选择律师时,重点不宜只放在“名气”或一般民事案件的办案年限上,而应看律师是否熟悉肖像权保护的法定边界、能否围绕商业使用场景组织证据,以及能否把“是否经过同意”“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损失如何证明”这几个争点说清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得未经同意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商用案件的核心往往在于“未经同意的商业性使用”与法定例外之间的区分,选律师时应围绕这一主线核对专业经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案件材料和拟议委托范围进行沟通。

一、先明确:商用肖像权案件争的不是“有没有用照片”

肖像权纠纷看起来事实简单,实际争议集中在四个层次。

第一层是肖像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商用宣传中常见的情况是,画面没有直接标注姓名,但通过面部、体态、服饰、场景等组合仍可识别到特定人。是否“可以被识别”,是律师首先要判断的问题,也是后续证据组织的起点。

第二层是同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范结构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用案件中,被告常用的抗辩是“已经获得授权”“合同里包含肖像使用条款”“模特或员工当时口头同意”。此时需要核对授权文件的主体、签署时间、授权范围、使用渠道和期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一条对商用授权范围不清的情形有直接意义,但它的适用前提是存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且条款理解有争议,不能扩大到没有合同关系的场景。

第三层是合理使用。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商用宣传通常难以落入前四项,但是否属于第五项“其他行为”,要结合具体用途判断,不能一概而论。选律师时,可以观察其是否会逐项对照这五类情形,而不是笼统地说“商用就是侵权”。

第四层是责任主体与损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平台、代言链条中的不同主体,参与程度不同,责任基础也不同。损失方面,肖像权的商业价值、许可费标准、侵权持续时间、传播范围都影响主张空间。这部分需要证据支撑,律师的经验体现在能否尽早锁定可证明的数额,而不是先给出一个没有依据的数字。

二、商用案件经验具体看什么

“商用案件经验”不是一句宣传语,可以拆成可核对的能力项。

其一,是否处理过许可使用合同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商用肖像往往夹在代言合同、广告拍摄合同、员工形象使用协议之中。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许可之后超范围使用、超期限使用,属于常见的商用争议形态。律师需要能同时读懂合同条款和侵权构成,判断走合同路径还是侵权路径,或者两者如何衔接。

其二,是否熟悉合理使用抗辩的逐项审查。 商用场景中,被告可能主张画面属于“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或“新闻报道”。这类抗辩能否成立,取决于使用目的、必要性、是否不可避免地使用该特定肖像。经验体现在对每个例外要件的拆解,而不是简单否定。

其三,是否关注人格权请求的特殊规则。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人格权包括肖像权,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四条还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涉及已故人物形象商业化使用的案件,主张主体资格要先按这一条核对,不能想当然。

其四,是否能把名誉权问题分开处理。 商用宣传中常伴随贬损性文案或误导性搭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肖像权与名誉权是两个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不同。律师应当能判断同一组事实是否需要分别主张,而不是混在一起笼统索赔。

其五,是否愿意先做材料评估再谈方案。 商用案件的材料往往分散在品牌方、代运营公司、拍摄机构和平台之间。有经验的律师会先要求核对授权链和传播链,再判断取证重点,而不是一开始就承诺结果。

三、面谈前可以准备的材料清单

以下为建议整理的材料的类别,用途是帮助律师快速判断争点,并非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什么
涉嫌侵权的页面截图、链接、发布时间 使用行为是否存在、持续时间、传播渠道
商品或服务页面、广告投放记录 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使用规模
与品牌方或拍摄方的合同、授权书、聊天记录 是否曾经同意、授权范围与期限
肖像原始文件、拍摄花絮、出镜记录 画面中人物是否可识别为本人
本人知名度材料、同类肖像许可报价 商业价值与许可费参照
沟通函件、平台投诉记录、删除时间 侵权方是否知情、是否及时停止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使用行为”分组:同一个页面、同一次投放、同一份合同放在一起,标注时间、主体和来源。不同平台、不同时间段的转载,不宜混为一次行为。这样做的用途是让律师能判断行为数量和责任主体,而不是替当事人下结论。

四、费用与委托范围需要书面确认

肖像权维权可能涉及的工作包括:前期法律分析与取证建议、发送律师函、平台投诉、协商谈判、诉讼代理。这些事项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或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要分别列明承担方式。北京地区没有可由本文引用的统一收费标准,具体金额应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宜轻信口头报价或“包赢”承诺。

委托前建议核对:承办律师是谁、工作分工如何、哪些事项另行计费、退费条件如何约定。跨地区协作的情况下,还需确认实际承办主体和沟通方式。

五、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要有授权书就一定不侵权。 授权有主体、范围、期限和渠道的限制。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仍可能构成侵权;条款理解有争议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误区二:商用一律不适用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五项是开放性规定,是否成立要结合具体用途判断,需要逐案分析。

误区三:肖像权和名誉权是一回事。 两者的保护对象和构成要件不同,商用贬损性使用可能同时触及两个请求权基础,但主张时应分别说明。

误区四:先起诉再补证据。 商用案件的传播证据容易灭失,取证顺序和保全方式需要提前规划,这属于律师可以提供的具体工作。

结语

在北京选择肖像权侵权维权律师,可核对的要点是:是否熟悉民法典肖像权条款的适用边界,是否能处理许可使用与侵权竞合,是否能逐项审查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愿意先评估材料再谈方案。商用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使用场景复杂、授权链条长、损失证明要求高,经验价值主要体现在这些具体环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已有材料、拟议委托事项及费用边界进一步沟通;如涉及紧急人身安全或需要公共法律援助,请优先通过相应公共渠道求助。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三条、第九百九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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