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如何选择律师:复核与诉讼阶段要分别考虑吗?

是否需要在复核与诉讼阶段分别考虑律师选择,取决于两个阶段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需要分开考虑,但不必预设必须由不同律师承办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在复核阶段,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原事故认定或事故证明进行审查;诉讼阶段则围绕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在民事赔偿等程序中的证据作用、损失与因果关系展开。

是否需要在复核与诉讼阶段分别考虑律师选择,取决于两个阶段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需要分开考虑,但不必预设必须由不同律师承办。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在复核阶段,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原事故认定或事故证明进行审查;诉讼阶段则围绕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在民事赔偿等程序中的证据作用、损失与因果关系展开。两个阶段的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可用的程序工具和材料准备重点并不相同。选择律师时,建议先按阶段列出拟委托事项,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核对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材料清单,避免把“复核申请”与“诉讼代理”混成一项笼统委托。

一、先分清两个阶段各自在审查什么

复核阶段有明确的程序框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这条规定说明,复核不是重新做一次事故认定,而是围绕原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公正性和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复核原则上书面审查,当事人可以提出到场听取意见的要求,但是否召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选择复核阶段的法律服务时,可以重点核对对方是否熟悉这五项审查内容,能否把复核请求对应到“事实、证据、法律、责任划分、程序”中的具体事项,而不是只笼统写“责任划分不公”。

复核结论也有法定类型。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维持;认为原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这意味着复核阶段的工作目标不是承诺“一定能改责”,而是判断现有材料能否对应上述法定情形,并据此组织复核理由。第七十八条还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送达节点、结论类型和理由,都是后续阶段需要核对的材料。

诉讼阶段的审查主体和程序工具不同。本次资料只覆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的认定、送达、复核等内容,没有提供民事诉讼程序、举证责任分配和赔偿项目计算的完整规则,因此不能在这里对诉讼阶段作具体法律结论。可以明确的是:诉讼阶段选择律师时,建议核对对方是否了解事故认定书的形成过程、能否围绕第六十四条载明的认定书内容逐项比对证据,以及是否清楚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可能发生的衔接。具体诉讼策略、举证规则和赔偿计算依据,需要另行核对相应诉讼规范。

二、责任划分本身看什么:选律师前先核对认定书

责任划分的实体标准在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

选择律师前,建议先核对事故认定书是否完整载明第六十四条要求的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还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如果认定书对证据和原因分析写得笼统,复核阶段就需要先解决“原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而不是直接跳到责任比例争论。

第六十五条还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送达日期、告知内容和证据材料复制情况,可以帮助判断复核申请是否在告知的期限内提出,也有助于诉讼阶段核对证据来源。需要注意,本次资料没有给出复核申请的具体天数,只说明认定书应当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和期限,因此应当以认定书载明的期限和当地办理要求为准,不宜自行套用其他期限。

对于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案件,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七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这类案件选择律师时,复核阶段的核心往往是“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支持继续调查”,而不是简单要求重新划分责任。

三、复核阶段选律师的核对点

复核阶段可以围绕以下事项与律所沟通,建议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第一,复核请求与第七十四条的五项审查内容是否对应。复核理由可以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分组,每组写明所依据的材料。这样便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审查,也便于当事人判断复核结论是否回应了核心争点。

第二,是否提出听取意见的要求。第七十四条规定复核原则上书面审查,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是否提出、如何准备到场陈述,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的代理事项;提出要求不等于必然召集,最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复核期间的程序变化。第七十五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选择律师时,建议如实说明是否已经起诉、是否收到其他程序通知,便于判断复核与诉讼的衔接安排。

第四,复核结论后的材料留存。第七十八条要求复核结论在三日内送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召集当事人当场宣布。收到复核结论后,建议核对结论类型、作出机关、送达日期和理由,并留存送达凭证。若复核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后续重新作出的认定书还需要继续核对;若维持原认定,诉讼阶段则需要围绕原认定书的证据基础另行准备。

四、诉讼阶段选律师的核对点

诉讼阶段与复核阶段的区别,首先在审查主体:复核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诉讼则由人民法院审理。两个阶段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把复核结论直接等同于诉讼结果。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和赔偿计算规范,因此以下仅作为委托前的核对建议,不构成诉讼结论。

可以核对律师是否能够围绕事故认定书第六十四条载明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过错及责任”逐项整理材料,是否能够区分“事故认定书本身的内容”与“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损失、因果关系”等不同事项。对于复核阶段已经形成的复核申请书、复核结论、送达凭证,建议按时间顺序归档,便于诉讼阶段说明事故认定的形成过程。对于医疗票据、误工材料、车辆损失凭证等损失类材料,属于诉讼阶段可能涉及的证据准备,具体项目和计算标准需另行核对相应规范,不宜在事故认定复核中混同处理。

如果案件同时涉及复核和诉讼,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告知机制提示了两个程序可能并行。选择律师时,可以要求书面说明:复核阶段与诉讼阶段分别由谁承办、工作范围如何划分、材料如何交接、费用如何计算。是否由同一律师承办,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分开或者必须合一,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的事项。关键是把“谁负责哪一段、交付什么材料、什么时间节点”写清楚,而不是仅凭口头承诺。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费用问题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收费标准,也没有提供具体案件报价,因此不能给出金额结论。建议在委托前书面确认:复核阶段的法律咨询、复核申请书撰写、证据整理、到场陈述等是否分别计费;诉讼阶段的代理范围是一审、二审还是执行;差旅、复印、邮寄等费用如何承担;鉴定评估费、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由谁垫付、如何结算。上述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把某一项当然视为包含在“代理费”中。

六、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使用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是否载明第六十四条要求的基本情况、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过错及责任、机关名称和日期;是否有交警签名或盖章、事故处理专用章 先逐项对照,标记缺失项;复核请求按缺失项分组
送达回执、签收记录或邮寄凭证 认定书是否在制作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实际收到日期;告知的复核、调解、诉讼权利和期限 与认定书载明的期限对照,判断复核申请的时间节点
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五条允许查阅复制的证据范围;复制件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核对证据来源和完整性;涉及保密或隐私的部分按相关规定处理
复核申请书及提交凭证 复核请求是否对应第七十四条的五项审查内容;提交时间、受理情况 留存提交版本和凭证,便于核对审查范围
复核结论及送达凭证 结论是维持、责令重新调查认定,还是其他法定处理;是否在三日内送达 按结论类型安排后续材料准备;重新调查认定的继续核对新认定书
与诉讼相关的受理材料、损失凭证 诉讼程序是否已经启动;损失类证据的种类和形成时间 与复核材料分开归档,避免程序混同

上述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代表提交后必然产生某种程序结果。材料核对的目的,是让复核请求能够对应法定审查事项,让诉讼阶段的证据准备有清晰来源。

七、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选择律师时,建议把“阶段”作为第一层区分:复核阶段看能否对应第七十四条的审查内容、能否处理第七十五条的程序衔接;诉讼阶段看能否围绕认定书内容和损失证据形成完整的材料链。两个阶段可以分别约定服务范围,也可以协商由同一律师统筹,但委托合同应写清工作内容、计费方式、材料交接和第三方费用。具体案件的复核期限、诉讼程序安排和赔偿计算,需要结合认定书载明内容及相应程序规范进一步核对。

如果已经收到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建议先核对送达日期、认定书载明事项和告知的复核期限,再整理拟委托事项清单,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沟通复核与诉讼阶段分别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费用边界。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如何选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