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遇到肇事逃逸后准备找律师咨询,先要弄清三组信息:事故处理目前处于“尚未侦破”“已经查获车辆和驾驶人”还是“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阶段;交警已经出具或可以申请出具哪种文书;自己手中哪些材料能够对应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损失。咨询前还应问清律师服务收费的项目、方式和标准,以及拟委托事项的范围。把这三组信息准备好,咨询时更容易对准程序节点和材料缺口。需要预约咨询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事故阶段和已收到的文书。
一、先确认事故处理处在哪个阶段
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路径,与“人、车是否查到”直接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将“交通肇事逃逸”界定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咨询前可以先把事故发生后对方车辆是否离开现场、是否遗弃车辆、驾驶人是否潜逃藏匿,以及公安机关是否已查获车辆和驾驶人这些事实梳理清楚。
不同阶段对应不同文书和时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咨询前核对事故是否涉及检验、鉴定,以及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是否已经送达,有助于判断目前处在哪个时间节点。
如果案件尚未侦破,受害方并非只能等待。第六十六条为受害方提供了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的路径;如果案件已经侦破,此前出具的认定书还可能面临重新制作。把“是否侦破”作为咨询时首先要说明的事实,律师才能判断应当核对哪一类文书、哪个期限。
二、分清认定书与事故证明,核对送达时间
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时,受害方可以书面申请认定书。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同一条文还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一种常见文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认定书与事故证明的名称、记载内容和后续用途不同。咨询前建议查看手中文书的标题、编号、作出机关、送达日期,以及是否附有权利告知内容。对文书载明的复核、调解、民事诉讼权利和期限,应以送达文书及现行规定为准;本次资料未展开复核申请的具体期限和受理要求,不宜凭印象判断。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咨询前回忆是否收到到场通知、是否到场、对调查证据有无异议,可以作为说明程序经过的内容。
三、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清单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代表缺少某项材料就无法咨询。整理时可以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归组,便于律师核对。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什么 | 咨询时的用途 |
|---|---|---|
| 身份及关系材料 | 咨询人与受害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代理或近亲属代为咨询的情形 | 说明由谁咨询、由谁处理后续事项 |
| 报警与受案材料 | 报警时间、受理单位、案件编号、是否按逃逸案件处理 | 定位案件阶段和办案单位 |
| 现场及线索材料 | 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监控线索、目击者联系方式 | 核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逃逸方向 |
| 医疗及损失材料 |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维修定损单、误工材料 | 梳理损失项目和证据缺口 |
| 车辆及保险材料 | 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强险和商业险信息 | 核对车辆、驾驶人及保险情况 |
| 交警文书及送达记录 | 认定书、事故证明、告知书、送达回执、书面申请及提交时间 | 核对文书种类、作出时间和期限起算 |
| 沟通记录 | 与办案单位沟通的时间、内容、答复 | 核对是否查获车辆和驾驶人、是否进行检验鉴定 |
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即可,不必在咨询前自行判断哪份“有用”。同一份文书有多个版本时,建议保留原件、复印件和送达信封,注明收到日期。涉及医疗和维修票据的,可以按就诊次数、维修项目分别归类,并保留与事故的对应关系说明。
四、向律师说明事实和拟议委托范围
咨询时可以用一页纸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车辆特征和逃逸方向;是否报警、受理单位及案件编号;车辆和驾驶人是否查获;是否进行检验、鉴定;已经收到哪些文书及送达日期;目前发生的医疗、维修等损失;保险情况;是否收到复核、调解、民事诉讼权利告知。
拟议委托事项可以逐项提出,例如协助整理和提交书面申请、核对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记载内容、参与调解、代理民事诉讼、梳理损失证据等。某项工作是否纳入律师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咨询阶段可以先确认服务边界,再决定是否委托,不宜把咨询等同于正式委托。
五、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问
收费方面,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该文件还提出,律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据此,咨询前可以问清:本次咨询是否收费、按何种方式计费、服务范围包括哪些工作、后续代理费用如何构成、费用支付节点如何安排。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律师服务费之外的第三方费用,宜与律师服务费分开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不作数额说明。咨询时把“律师服务费包含什么、哪些费用另行发生”问清楚,有助于避免把不同性质的费用混在一起比较。
六、常见误解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时,受害方可以依据第六十六条提出书面申请,并非只能被动等待。事故证明与事故认定书是不同文书,前者适用于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形。案件侦破后重新制作认定书的,按规定应当注明撤销原认定书,咨询时可以核对新旧文书的关系。咨询也不等于委托,服务范围和费用需要另行确认。
第六十一条的具体责任划分内容、复核申请的具体期限和受理要求、诉讼费和鉴定评估费的具体标准,以及北京办案机关接收书面申请的具体方式,本次资料未完整展开,建议在咨询时结合现行规定和送达文书逐项核对,不凭概括印象作结论。
把事故阶段、文书名称与送达日期、材料缺口和费用问题列成一页纸再进入咨询,沟通会更有针对性。对仍需核对的第六十一条责任划分、复核期限、第三方费用标准等事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结合现有文书逐项确认。如涉及人员受伤或正在发生危险,应优先拨打110、120等公共紧急电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咨询法律援助。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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