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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征收补偿律师咨询:补偿协议签约人与收款账户户名不同,咨询前应核对哪份授权文件?

补偿协议签约人与收款账户户名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核心文件,是能够证明收款账户户名主体有权代被征收人收取该笔补偿款的授权文件,通常即被征收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写明受托人身份、代收补偿款的范围、对应收款账户及授权期限。核对时应把它与房屋权属证明、签约人身份证明、收款账户开户信息放在同一组材料中比对,看能否形成“被征…

先确认签约人是谁,再确认谁有权收款

补偿协议签约人与收款账户户名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核心文件,是能够证明收款账户户名主体有权代被征收人收取该笔补偿款的授权文件,通常即被征收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写明受托人身份、代收补偿款的范围、对应收款账户及授权期限。核对时应把它与房屋权属证明、签约人身份证明、收款账户开户信息放在同一组材料中比对,看能否形成“被征收人—签约人—收款人”的完整链条。

需要说明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就“签约人与收款账户户名不同”单列文件要求,条例确定的是协议主体和补偿档案规则;授权文件的具体形式,以及征收部门的操作要求,还需向具体征收项目核实。

一、条例确定的协议主体是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据此,协议的法定一方是“被征收人”。签约人如非房屋所有权人,或收款账户户名与所有权人不一致,就需要有材料说明其代签、代收的权限来源。这是核对材料时的判断基础,并非条例新增的义务。

二、咨询前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

顺序 拟核对材料 能核对的事项
1 房屋权属证明 确认谁属于条例意义上的被征收人
2 签约人身份证明 签约人与权属人是否为同一人
3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是否有权代签协议、代收补偿款,权限范围与期限是否明确
4 收款账户开户信息 账户户名是否与受托人一致,是否落在授权范围内
5 补偿协议文本 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约定是否清楚
6 分户补偿公布信息 协议金额与补偿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第五、六项的依据是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可以据此核对分户补偿的公布情况。

如涉及补偿款支付来源,还可参考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该款说明补偿费用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可用于核对款项支付是否符合专户管理要求,但不能据此直接判断某一账户收款是否有效。

三、材料之间的关系比单份文件更重要

核对时建议把上述材料按同一征收项目、同一被征收房屋、同一补偿协议归拢,逐项比对姓名、证件号码、房屋坐落、补偿金额和账户信息是否互相吻合。授权委托书如仅写“代为办理征收事宜”而未涉及款项收取,能否覆盖代收款,需要结合授权文字进一步判断;如授权范围、期限与协议签订时间、付款时间不匹配,也属于需要向征收部门或专业人士进一步核实的情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如拟委托律师协助梳理上述材料与协议条款,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不由律师个人直接收取。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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