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列了两个被告、复议决定书上却只出现一个机关时,核对的重点是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究竟作了哪种处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围绕这一区分,把复议决定主文、原行政行为文书、送达凭证和起诉状被告栏放在同一事项下逐项比对,比单纯看复议决定首部列了几个机关更能说明被告是否适格。
一、先按复议结论确定被告组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该条同时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复议决定书上只写一个机关,本身不能直接说明起诉状列两个被告是否有误。需要先确认复议决定的主文是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再对照起诉状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并撤销维持它的复议决定,与仅请求撤销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应的被告组合并不相同。
二、可以按以下顺序核对材料
| 核对顺序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1 | 复议决定书原件或完整复印件 | 首部载明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主文对原行政行为是维持、撤销、变更还是责令履行,落款机关、印章与日期 |
| 2 | 原行政行为文书(如处罚决定、许可决定) | 作出机关全称、文号、印章,与复议决定所指向的行为是否同一 |
| 3 | 复议决定送达回证或邮寄凭证 | 收到复议决定的时间,以及起诉状所针对的决定是否同一份 |
| 4 | 起诉状副本 | 被告栏所列机关与诉讼请求是否相互对应,机关名称是否与文书印章一致 |
| 5 | 授权与代理材料 | 起诉主体、代理权限与签署人是否一致 |
比对时建议以“同一份复议决定、同一个原行政行为”为限,把机关全称、文号、日期逐项对齐;不同文书上的日期、不同程序的角色本身可以不同,不宜仅凭差异推定材料矛盾。上表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具体是否需要补充,以受理法院的告知为准。
三、起诉状需要补正时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来源同上)
这条规定说明,被告列明与复议决定不一致时,可以按法院一次性告知的补正内容处理,而不必自行猜测。递交前,可以先按前述顺序把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文书和起诉状被告栏整理成对应关系,并在咨询时说明复议结论是维持还是改变,便于核对被告组合与诉讼请求是否匹配。石嘴山当地法院立案窗口的具体接收与告知方式,属于需另行向受理法院核实的事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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