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禁止行政机关以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居民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禁止断供的条文含义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该款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以断供方式迫使居民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情形,规范对象是居民生活供应,条文使用“不得”,属于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该紧急例外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时间中,不能扩展适用于第二款的居民断供情形。
违法断供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条第五项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直接对应。
依据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适用于全国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则。条文来源为国家统计局网页转载的该法原文: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本文解释范围限于该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直接规定,不涉及地方具体办事窗口或个案事实。 核对行动:如收到以停水停电方式促使履行行政决定的通知,可以先核对通知所依据的行政决定文号、作出机关,并保留书面通知原件或截图。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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