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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与政务场所,应怎样提供信息查阅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建议核对相关查阅场所、设施设备配置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提供情况的记录。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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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