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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集体土地征收律师咨询:户口簿成员与安置人口表不同,先核对哪类关系?

在保山集体土地征收的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阶段,遇到户口簿成员与安置人口表不一致,先核对“人的同一性、户的同一性,再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土地权利关系”,最后对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对象”。户口簿反映户籍登记,安置人口表通常是项目补偿安置中的统计材料。

在保山集体土地征收的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阶段,遇到户口簿成员与安置人口表不一致,先核对“人的同一性、户的同一性,再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土地权利关系”,最后对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对象”。户口簿反映户籍登记,安置人口表通常是项目补偿安置中的统计材料。两份材料出现差异时,应先把姓名、身份证号、户号、户主及与户主关系逐项对应,确认是否指向同一人和同一户;再核对成员名册、承包地、宅基地等权利线索;最后看项目方案如何列明安置对象。这样处理的是“谁被列入、依据是什么”,不宜仅凭一份名单直接得出安置资格结论。

一、先核对“人—户—权利”的对应关系

建议把两份材料放在同一张对照表中,逐人列明:姓名、身份证号、户号、与户主关系、登记日期、在户口簿中的状态、在安置人口表中的状态及备注。对同名、曾用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婚嫁迁移、出生未登记、死亡未注销、分户并户等情形,分别标注并回到原始登记材料核对。

同时比较两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制作主体、统计范围和用途。不同日期形成的材料出现人员增减,可能只是统计时点不同;是否构成矛盾,需要结合项目公告和方案判断。安置人口表的表头、制表单位、制表日期、统计口径和公示记录,往往比单纯比较姓名更能说明差异来源。

二、再对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因此,安置人口表如用于确定安置对象,应能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补偿登记和协议相互对应。表中出现的人未列入方案,或方案列明的人未出现在表中,建议先向征收部门索取表头、制表单位、制表日期、统计口径、公示记录及方案依据,再判断差异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该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补偿登记和协议材料可以核对实际以谁为权利主体办理登记、谁参与签约;这些材料与户口簿、安置人口表的主体关系应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同样先核对同一项目、同一户、同一人。

三、咨询前建议准备的材料

材料 建议核对的内容 能说明的问题
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迁移或分户记录 姓名、身份证号、户号、户主关系、登记日期 人的同一性和户的同一性
安置人口表及公示件 表头、制表单位、制表日期、统计范围、备注、公示来源 该表的形成过程和统计口径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材料 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登记期限 项目方案如何确定安置范围
承包地、宅基地、集体成员名册、补偿登记和协议 权利主体、登记人、签约人、名单对应关系 成员及土地权利线索

具体到保山项目,安置对象的认定口径、公示安排和补偿登记要求,应以当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乡镇村组公示文件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保山地方文件,本文不涉及当地具体金额或特殊标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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