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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南通征地拆迁律师咨询:若测绘表将阁楼计入面积而产权证未登记,先核对哪份面积材料?

先核对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再核对阁楼是否被纳入“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测绘表属于评估查勘材料,放在这两类材料之后对照。

先核对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再核对阁楼是否被纳入“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测绘表属于评估查勘材料,放在这两类材料之后对照。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已登记房屋的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两者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则“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因此,产权证未登记阁楼面积时,不能仅凭测绘表把阁楼计入面积,就直接主张按该面积补偿,需要先分清阁楼属于已登记部分还是未登记部分。

一、先核对登记材料:权属证书与登记簿

核对对象是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重点看两者记载的建筑面积、用途、房屋结构是否一致,以及阁楼是否出现在任一记载中。第九条同时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前应当组织调查,“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并向评估机构提供“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还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些材料可以帮你确认:测绘表上的阁楼面积,对应的是登记簿已记载面积,还是登记面积之外的加建、改建部分。

如果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先看登记簿;对登记簿记载有异议的,需要提出能够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的证据,而不是仅以测绘表相反记载替代。这是条文设定的核对顺序,并非对测绘表证明力的全面否定。

二、再核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

阁楼未在产权证登记,通常要进入“未经登记建筑”的核对路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therefore 需要核对的是:阁楼是否在调查范围内、认定结论是什么、处理结果是否已提供给评估机构。测绘表只能反映测量结果,不能替代这一认定处理环节。

三、测绘表与实地查勘记录放在后面核对

测绘表可以作为面积数据的对照材料,但需要核对它的测量对象、测量时点、是否包含阁楼、阁楼部分如何标注,以及它与实地查勘记录是否一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并做好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咨询前可以把测绘表、实地查勘记录、权属证书、登记簿和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文书按同一房屋、同一部位分组,标注各份材料记载的面积差异,便于说明争议究竟在“登记面积”还是“未登记部分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场景回答;南通地区具体项目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测绘口径和地方认定材料如何要求,需结合项目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及当地公布材料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结合上述材料提供咨询,具体委托事项和服务范围需与律所另行确认。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第十二条,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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