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承担的证明任务不同,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应当分别准备,不能互相替代:身份证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属于申请时必须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用于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寄送文书的具体地址,其记载的地址应写入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送达地址”栏。身份证上的住址与确认书上的送达地址不一致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在申请书中把“住所”和“送达地址”分别写明即可。
法条要求载明的是两项信息
资料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据此,该条把“住所”与“送达地址”并列列为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同时要求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对应“住所”,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对应“送达地址”,两者在申请书中各有栏目,并不发生“二选一”的问题。
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 | 在申请中的作用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
| 申请人身份证 | 身份证明材料,对应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 证件在有效期内;姓名、号码与申请书一致 |
| 送达地址确认书 | 确定行政复议文书的收件地址,对应“送达地址” | 地址是否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确认;该地址能否实际签收邮件;联系电话是否可用 |
建议按以下顺序自查:先看身份证地址与确认书地址不同的原因,例如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不一致;再把确认书上的地址填入申请书“送达地址”栏,身份证地址填入“住所”栏;最后核对申请书、确认书以及其他提交材料上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表述是否彼此一致。这些属于材料整理的核对方法,法条未规定先提交哪一份的顺序。
咨询前可以准备好的内容
除身份证明材料和送达地址信息外,第二十七条还要求申请书中写明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在申请书中写明其基本情况,并提交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提交,依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整理:身份证件、拟填写的送达地址及可联系号码、载明行政行为的文书及其送达凭证、拟提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经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上述材料的梳理和申请书栏目填写提供咨询;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程序阶段及材料情况与律所沟通确认,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以上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个案中地址填写是否满足受理要求,仍需以行政复议机关的补正通知和具体审查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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