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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集体土地征收律师委托流程:会议记录与委托签名人数不符,应核对哪些签字?

会议记录与委托书签名人数不一致时,需要先确认会议记录对应集体土地征收的哪个程序环节,再核对两个文件中的签名人是否属于该环节的适格主体、是否同一批人、是否本人签署以及原件是否完整。石家庄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听取意见、…

会议记录与委托书签名人数不一致时,需要先确认会议记录对应集体土地征收的哪个程序环节,再核对两个文件中的签名人是否属于该环节的适格主体、是否同一批人、是否本人签署以及原件是否完整。石家庄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听取意见、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程序。现有资料没有规定委托书签名人数必须与会议记录人数一致;仅凭人数不符,尚不足以认定委托无效或会议记录无效,需要结合签名主体、授权范围和原件逐项核对。

先确认会议记录对应哪个征收环节

会议记录的名称、召集人、议题和签到方式,决定了它对应的是听取意见、听证会,还是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环节。不同环节的签字主体并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该条同时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该条还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政府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据此,听取意见环节的参与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听证会针对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异议的情形;补偿登记和协议签订的主体则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会议记录上的签名人如果属于听证参加人,并不当然等同于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反之,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如果未参加该次会议,也不当然意味着会议记录有问题。核对时应先给会议记录定性,再判断两个文件的签名人范围是否本应重合。

按“人、事、时、件”核对签名

建议把会议记录签名人与委托书签名人做成对照表,围绕同一征收项目、同一程序阶段逐项比对。以下核对内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核对维度 具体核对内容 能核对什么
签名主体资格 签名人是否为该环节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附身份证明、权属材料或成员名册 判断签名人是否属于该会议或该委托事项的适格主体
人与事的同一性 会议记录与委托书是否指向同一征收项目、同一地块或房屋、同一程序阶段;姓名、身份证号后四位、地块编号能否对应 判断人数差异是漏签、未委托、代签,还是统计口径不同
签名真实性 是否本人签名;代签是否有授权委托手续;会议记录是否有主持人、记录人、村委盖章;委托书是否逐人签署 判断签名能否归责于签名人本人
时间与原件 会议日期、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起止时间;核对原件、复印件来源和骑缝、附件 判断委托是否覆盖会议所处阶段,材料是否完整

人数差异常见的口径包括:会议按户签到而委托书按成员个人签署;部分会议参加人未委托律师;委托书后续补充或部分撤回;他人代签但无授权。对这些情形应分别核实,不预设其中一种情形违法。若差异涉及听证会“多数成员”的认定,需要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本人表达意见;若涉及补偿安置协议,则需要核对协议签订人是否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现有资料未提供石家庄地方会议记录格式或地方特别规则,具体以项目原件和当地公告材料为准。

委托材料准备与费用边界

拟委托律师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事务时,建议先确定委托主体是个人还是群体、委托事项处于哪个征收阶段、授权范围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群体委托可以逐人签署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明和权属材料,并制作委托人清单,便于与会议记录、补偿登记材料对应。委托合同中可以分别列明律师服务费与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并可与律所协商会议记录核对、听证材料准备、补偿协议审查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诉讼中因评估等发生的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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