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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征地拆迁律师咨询: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列听证申请期限,村组会议记录又缺页,应先核对哪个程序节点?

应先核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程序节点:公告是否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是否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文本是否载明异议反馈渠道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听证申请期限并不在现行条文列举的公告载明事项中;村组会议记录缺页,则属于后续核对“多数成员是否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的证据补…

应先核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程序节点:公告是否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是否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文本是否载明异议反馈渠道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听证申请期限并不在现行条文列举的公告载明事项中;村组会议记录缺页,则属于后续核对“多数成员是否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的证据补强事项。

公告节点决定听证条件是否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同样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

从条文看,公告的法定载明事项是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听证的启动条件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文没有把“公告列明听证申请期限”设为组织听证的前置条件,因此仅以公告未列该期限主张程序违法,依据并不充分;需要回到公告期是否满三十日、异议反馈渠道是否实际载明并可用、多数成员意见是否已经形成这些具体事实。

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材料 可核对事项 与听证问题的关联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本、张贴照片、送达或签收记录 发布主体是否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范围是否覆盖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告起止日期是否达到三十日;是否载明异议反馈渠道、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 确定提出异议的时间窗口和渠道是否落实,是判断听证条件是否具备的基础
村组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议题、参会人员、意见表达或表决内容,是否形成“多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 记录缺页时需调取原件、签到表等补强,用于证明多数意见,不能替代对公告节点的核对

建议的核对顺序

可以先固定公告:调取公告原件或完整影像,核对张贴位置、起止日期,逐项比对是否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和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再核对异议反馈渠道是否实际可用,例如公告载明的反馈方式、接收记录。随后处理会议记录缺页,向村组、乡镇调取原件,核对签到、议题和表决内容,确认是否有成员提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以及人数情况。

这一顺序是整理材料时的建议,并非法定先后。公告期是法定期限,届满后难以回溯补足;会议记录缺页可以通过查找原件、补充调取等方式补强。若核对后发现公告期不足三十日或未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可据此进一步核对程序瑕疵;若多数成员已明确提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而政府未组织听证,则回到上述条文规定的听证条件继续核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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