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名誉权侵权维权材料,可以按两条线索整理:第一条线索证明“谁被侵害、被什么内容侵害”,包括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第二条线索证明“传了多远、影响了多少人”,即涉案页面地址、发布账号、发布时间,以及阅读、转发、评论数据的原始记录。前一条线索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基础;后一条线索关系到影响范围、损害后果和责任范围的认定。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本身没有统一的法定“固定”手续,可行做法是在发现时点将页面状态与页面显示的数据一并保存,必要时借助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方式增强证明力。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类材料时,通常先区分这两组材料,再逐项核对来源与时间;需要梳理具体材料,可拨打4009003957。
一、权利人身份材料与侵权初步证据的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向平台发通知时,材料需要落到两个具体对象上:一是“权利人”,即能够确认本人身份的信息;二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即能够让平台判断涉案内容指向谁、说了什么、为何构成侵权。实务中可以按以下方式准备:
- 身份信息:身份证件信息、与涉案账号的对应关系(如该账号为本人实名注册、绑定的手机号或邮箱)。
- 侵权内容:涉案帖文、视频、评论的完整页面,包含网址、平台名称、发布账号昵称与账号标识、发布时间。
- 指向性说明:内容中出现的姓名、照片、职务、住址片段等能让熟悉情况的人识别出特定个人的要素,按原文摘录并标注位置。
- 不实或侮辱性表述:逐条摘录,不改变原意,注明所在段落或时间点。
- 发布主体线索:账号主页信息、认证信息、历史发布内容中暴露的身份线索。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内容不完整或错误通知,都可能产生相应后果。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摘录内容时保持原文完整、不断章取义,是材料整理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二、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的固定方法
平台页面显示的阅读数、转发数、评论数会随时间变化,有的内容还会被删除或修改。固定工作的目标,是让后来的判断者能够确认“在某个时间点,这个页面上显示的是这些数据,来源是这个网址”。以下做法属于整理建议,具体采用哪些方式、是否办理公证或存证,需结合内容类型和平台规则进一步核实。
| 固定对象 | 建议操作 | 能核对什么 |
|---|---|---|
| 页面整体 | 从输入网址开始连续录屏,中途不剪辑,画面中包含设备系统时间 | 内容与网址的对应关系、录屏时点 |
| 阅读、浏览数据 | 在同一页面截取全屏,保留网址栏与数据区域,间隔数小时或数日重复记录 | 数据的数值及变化趋势 |
| 转发链条 | 记录转发账号、转发时间、转发时附带的评论 | 传播路径与二次传播范围 |
| 评论区 | 逐屏截图,保留评论者昵称、ID、评论内容与时间 | 评论的具体表述、是否另有侮辱或捏造事实 |
| 原始载体 | 保留发布、接收、转发的手机或电脑,不恢复出厂设置、不清理缓存 | 数据未被二次编辑 |
| 第三方固定 | 向公证机构申请网页公证,或使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平台 | 由中立机构记录取件时间与内容状态 |
操作上有几点容易被忽略。截图只保留内容区域、丢失网址和时间,会导致无法确认页面来源;用本人账号转发涉案内容后再截图,会使本人账号的转发记录与侵权数据混在一起;发现内容后先与他人讨论、等待传播扩大再取证,可能遇到原帖已删除的情况。建议在首次发现时即完成一次完整录屏,之后按固定间隔补充记录,形成时间序列。
后台数据(如实际阅读人数、地域分布、用户画像)通常不对外显示。能否调取、通过何种途径调取,需向平台核实;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属于程序事项,具体可行性需结合案件情况另行确认。
三、不同传播情形下材料用途的差别
同样是阅读量数据,在不同情形下核对的重点不同。
传播范围有限的,例如发布在小范围群组或关注人数很少的账号,材料的重点落在内容本身的指向性和侮辱、诽谤表述上,阅读量用于说明影响的实际边界。此时评论区的具体言论、是否被转发到其他平台,往往比总量数字更能反映实际影响。
传播范围较广的,例如出现跨平台搬运、被多个账号二次编辑后转发,材料的重点转向传播链条的完整性:原始发布者、二次发布者、各平台的发布时间顺序、每次转发时新增的表述。这类情形下,仅有一张总数截图不足以说明谁在何时加入了传播。
涉及评论互动的,评论内容本身可能构成独立的侵权表述。整理时建议将评论按时间排序,标注评论者ID与内容,区分“针对事实的质疑”与“针对人格的辱骂、捏造”,两类内容在证明对象上并不相同。
四、平台责任相关材料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上出处)
与这两条相关的材料,一是通知的发出与平台反馈:通知的发送记录、平台受理回执、处理结果告知、内容是否被删除或屏蔽的后续页面状态;二是平台对内容的介入痕迹,例如是否作出过标注、限流、警示等处理。传播数据在这些判断中可以作为事实材料之一,是否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程度,需由裁判者结合全部事实认定,不宜单以阅读量高低直接推出结论。
五、损害后果与赔偿相关材料
名誉权受侵害后的赔偿,涉及两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上出处)
对应到材料上,财产损失方面可以准备因内容传播产生的实际支出凭证、合作中止或订单取消的记录、收入变化的完税或流水材料;精神损害方面通常需要说明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内容恶劣程度以及就医、咨询等记录。阅读量、转发量在这里的作用是辅助说明影响范围,与具体损失数额之间并非直接换算关系。
在消费场景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该条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主体关系与一般网络用户之间的名誉纠纷不同,适用前需先核对双方是否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六、材料核对的顺序建议
建议按以下顺序自查,便于发现缺项:
- 先确认内容是否仍在线上,完成首次完整录屏,记录网址与时间。
- 再整理身份对应关系,确认涉案账号与本人的关联证据。
- 然后逐条摘录涉嫌侵权的表述,标注原文位置,不修改措辞。
- 接着整理传播数据与评论内容,按时间排序并标注来源。
- 最后归集损失与影响材料,与前述内容逐项对应。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公证费、存证费、诉讼费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公证与存证机构的收费标准需向具体机构核实,律所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定,不宜按统一标准预估。
材料准备中如遇内容已被删除、平台不予受理、账号身份无法对应等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协助梳理上述材料的分组与来源对应关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