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网络侵权并准备委托律师,建议先把“向平台发通知”与“诉讼中获取侵权人信息”分成两条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委托律师时,则把通知发送、证据固定、平台沟通、诉讼代理分阶段写入书面约定,费用按阶段和事项分别核对。涉及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人的,提前准备监护人身份及监护关系材料。需要就委托范围和材料准备做初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平台通知是当前依据最明确的动作
网络侵权发生后,权利人可以直接做的第一件事,是向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包含三个可以核对的动作。第一,通知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两者缺一不可;第二,平台接到通知后有转送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具体取决于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第三,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通知发出时间、平台回执时间、侵权内容是否继续传播,都会影响后续责任范围的判断。
同时要注意错误通知的风险。上述条文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发出通知前,建议核对侵权内容是否由被通知账号发布、内容是否仍然在线、权利归属是否清晰,避免把转载、评论、二次编辑等不同行为混在同一份通知中。
二、“平台披露信息”的边界:能申请什么、不能直接主张什么
标题所问的“平台披露信息怎么申请”,需要区分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个层面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直接依据,操作方式是提交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通知发出后,保留发送记录、平台回执、平台要求补充材料的记录,以及侵权内容在通知前后的状态截图。这些材料可以用于核对平台是否及时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以及侵权影响是否在通知后继续扩大。
第二个层面是要求平台直接提供侵权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本次资料中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并未规定平台必须向权利人披露侵权用户身份信息;该条设置的是通知、转送和必要措施义务,不能从该条直接推导出平台负有向权利人公开用户实名信息的义务。若涉及网络交易平台消费场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转载: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该条适用于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的情形,规定的是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的赔偿责任,并非通用的“信息披露申请程序”,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网络侵权场景。
如果权利人的目的是取得侵权人身份信息以便起诉,通常需要在诉讼程序中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由法院责令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本次资料未提供诉讼中调查令、调查取证的具体规则和天津当地法院的操作要求,这部分需要向承办律师另行核对。可以准备的思路是:先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发出通知并保留平台回执,再根据平台反馈评估是否进入诉讼,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清“诉讼中申请调取平台信息”是否属于律师服务范围。这样既不会把通知误当成披露程序,也能把已经固定的材料用于后续程序。
三、委托前按同一事实分组核对材料
网络侵权材料容易散落在不同账号、不同链接和不同时间点。建议按“同一侵权事实”分组,而不是按文件类型简单堆放。以下分组用于核对材料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材料组 | 可以核对什么 | 使用时注意 |
|---|---|---|
| 侵权内容组 | 侵权链接、截图、录屏、发布时间、账号主页、转发评论数据是否指向同一账号、同一内容、同一时间段 | 截图要保留网址栏和时间信息;录屏建议连续展示进入页面、账号信息和内容全文的过程 |
| 主体身份组 | 权利人是自然人还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及监护关系;侵权方账号名称、已知联系方式 | 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通知和委托时,需核对监护关系材料;侵权方身份未知的,不在此组强求 |
| 通知与沟通组 | 通知文本、初步证据清单、发送记录、平台回执、平台要求补充材料的记录 | 用于核对通知是否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内容要求,以及平台何时知道侵权内容 |
| 损失与费用组 | 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票据与本案的对应关系 | 区分已发生费用和拟发生费用;第三方费用是否由律所代收代付,需在委托合同中写明 |
| 委托文件组 | 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服务阶段、权限范围、费用构成 | 核对律师在通知发送、平台沟通、诉讼代理等阶段的具体权限,避免口头约定 |
核验顺序可以按“先内容、后通知、再平台反馈、最后损失”推进:先确认侵权内容与账号的对应关系,再核对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再核对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时间点,最后核对哪些损失与侵权内容或平台未及时处理存在对应关系。这个顺序帮助把事实和法条条件对齐,不是要求必须先完成前一步才能做后一步。
四、律师委托注意事项:分阶段约定,费用边界写清
委托律师处理网络侵权,建议把工作拆成阶段,再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讨论的阶段包括:证据保全(如公证、可信时间戳)、起草并发送侵权通知、与平台沟通和补充材料、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申请法院调取平台信息、执行。不同阶段的工作量和不确定性不同,合并报价还是分阶段报价,需要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清。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可以按阶段、计时或按标的额约定;诉讼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包含在律师费内、由谁垫付、如何结算,应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或比例,也不宜根据其他地区价格推算。委托合同建议写明服务阶段、工作内容、费用构成、付款节点、材料提供方式、沟通反馈安排,以及通知发送和诉讼决策是否需要另行确认。这些是合同整理建议,具体条款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对于“保证删除”“保证披露对方身份”“保证赔偿金额”一类表述,建议保持谨慎。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是否披露信息、法院是否调取证据,分别取决于平台规则、证据条件和程序安排,不宜在委托前作结果性承诺。
五、平台反馈后的处理与未成年人因素
平台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后,核对措施是否覆盖通知所列的全部侵权链接,是否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保留措施前后的页面截图和平台回执。平台未处理的,可以对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判断是否属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该条对应的后果是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前民法典版本及公开文本)两条的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围绕通知后的及时处理,后者围绕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主张时需要分别对应事实,不宜混用。
涉及未成年人时,如果权利人是未成年人,通知和委托材料中可以准备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材料,由监护人代为发送通知、签署委托文件;如果侵权方涉及未成年人,沟通和诉讼对象、责任承担问题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该部分具体规则,不宜直接下结论。
在天津准备此类委托,还可以把平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侵权内容传播地、权利人所在地等连接点整理出来,供承办律师核对管辖和平台主体信息;本次资料未提供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专门规则,这部分需另行核实。把已固定的侵权内容、通知回执、平台反馈、费用票据和拟委托阶段带到咨询中,能帮助律师判断先发通知还是同步准备诉讼。尚需核对的材料和委托条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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