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需要准备的材料可以按“主体与关系—诊疗记录—费用凭证—损失与沟通—程序文书”来归集;其中病历复印件和费用票据是核心,但不宜只按文件类型堆放,而应按同一患者、同一就诊机构、同一诊疗期间建立对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材料准备要围绕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和过错线索展开;在协商、鉴定或诉讼准备阶段,提交形式可能不同,但核对对象一致: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就诊时间线、病历记载是否连续、费用票据是否与实际治疗项目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前用于核对材料范围和程序准备。
一、先明确材料要回答的三个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材料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能回答三个问题:第一,患者何时、因何、在哪个医疗机构接受了什么诊疗;第二,诊疗过程中有哪些告知、检查、处置、转诊和护理记录,损害后果如何记载;第三,发生了哪些医疗费用,这些费用与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能否对应。
从材料整理角度看,医疗损害事项需要连续保存诊疗记录,使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形成完整时间线。可以按以下材料组建立目录:
| 材料组 | 可包含的文件 | 建议核对什么 |
|---|---|---|
| 主体与关系 | 患者身份证明;由近亲属协助处理时的亲属关系或授权材料(如适用) | 姓名、关系、授权范围与日期 |
| 病历资料 | 门诊病历、住院病案、检查检验报告、诊断证明、手术及特殊检查知情同意文书、医嘱单、护理记录、转诊会诊记录 | 机构、科室、日期、就诊号或住院号、页码是否连续、诊断与处置是否一致 |
| 费用票据 |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费用明细清单,挂号诊查、检查治疗、药品等票据,支付记录 | 金额、日期、收款方、项目与病历医嘱是否对应、原件来源 |
| 损失辅助 | 误工、护理、交通等材料(如主张相关赔偿项目) | 期间、人数、次数与就医事实是否对应 |
| 沟通与程序 | 与院方沟通记录、已有鉴定或调解材料、诉讼文书 | 时间、主体、内容、送达情况 |
天津各受理窗口、鉴定机构对复印件份数、表格格式和原件核验方式可能有不同要求,提交前宜向具体受理机构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方性材料清单,因此不列具体份数或固定格式。
二、病历复印件怎么整理
病历复印件建议先按就诊阶段分组,再按日期排列。可以分为门诊病历、住院病案、检查检验报告、诊断证明、知情同意与告知文书、医嘱与护理记录、转诊会诊记录、费用清单等组别。住院病案内部还可以按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出院记录的顺序放置。这样做的用途是让阅读者能够沿着同一患者的诊疗过程,核对某一个处置是否有相应记录支持。
每一份复印件建议标注来源,例如医院病案室复印、患者留存原件复印、电子病历打印,并保留页码。核对时重点看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号或住院号、科室、日期是否一致;诊断名称在门诊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中是否前后一致;手术、特殊检查的知情同意文书是否有相应日期和签名;医嘱单、护理记录与费用清单中的项目能否对应。发现缺页、字迹模糊、页码不连续时,可以制作“缺页或模糊页清单”,向出具病历的机构核对,不建议自行补写、改写或在复印件上添加说明性内容。
病历中涉及知情沟通、告知和转诊的记录,可以单独归组。原因是医疗损害材料既要反映诊疗经过,也可能需要核对医务人员是否就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作出说明。整理时保留沟通记录的完整上下文和原始载体,不对聊天记录、录音文字稿作选择性摘录;如提交文字整理稿,宜同时说明原始记录保存处,便于核对。
三、费用票据怎么整理
费用票据的整理,要先区分“已实际发生”和“尚未发生”,再按治疗阶段和费用类型归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这条规定说明,费用票据需要和病历、诊断证明结合使用。整理时可以建立一张费用清单,至少包含:日期、医疗机构、科室、费用项目、金额、票据号码、支付方式、对应病历页或医嘱、备注。票据按急诊、门诊、住院、复查、康复等阶段排列;住院费用再将总票据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核对。挂号诊查、检查检验、治疗、手术、药品、护理等项目可以分别归类,目的是看清每一笔费用对应哪次诊疗。
支付记录可以作为辅助核对材料。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付截图应保留完整页面,显示收款方、金额、时间和交易单号,并与纸质或电子票据对应。外购药、院外康复、转院救护等费用,建议附处方、医嘱或病历记录,说明与本次诊疗的关联;暂时没有对应材料的,可以在清单中标注“待核实”,不宜直接归入已确认的医疗费。
后续治疗费用宜单列。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放入“已发生”栏;尚未发生但已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说明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另列“必然发生费用”并附依据;仅有预估金额的,先标注待核实。这样处理与上述条文中“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以及后续治疗费的处理方式相衔接,也避免把预估费用混入已发生票据。该条同时明确,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患者一方整理材料时仍宜保持治疗记录与费用项目的对应,便于核查。
四、两类材料如何交叉核对
病历复印件与费用票据可以按“四个一致”核对:主体一致,即姓名、就诊号、住院号一致;时间一致,即票据日期落在相应就诊期间,检查报告日期与检查项目日期能对应;项目一致,即票据中的检查、治疗、药品项目能在医嘱、病程记录或费用明细中找到对应;金额一致,即票据总额、费用明细清单和支付记录能够相互印证。
核对后可以制作一份差异清单,列明日期不符、金额不符、缺页、无对应医嘱、外购药无处方、电子票据重复提交等情形,并注明待向哪一方核实。提交材料时附目录和页码,原件另行保管,复印件按受理机构要求提供;涉及个人健康信息的内容,按程序要求提交,避免在无关场合传播。天津的具体提交方式、电子文件格式和原件核验安排,仍以受理机构的要求为准。
如果病历存在缺页、费用票据与明细清单不一致,或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建议先整理材料目录和差异清单,再向受理机构核对提交要求;涉及是否将材料整理、鉴定准备或诉讼代理纳入委托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页面: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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