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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侵权纠纷答辩状代写证据清单:答辩状所述事实与证据目录对不上时先改哪项?

先改答辩状的事实表述,再补正证据目录的编排。 答辩状中的事实主张属于待证对象,证据目录只是对现有材料的索引;事实写得超出材料能证明的范围,会形成没有依据的陈述,而目录的编号、名称、页码错误属于编排问题,改起来也不影响材料本身。需要核对的对象是同一事项的主体、发生时间、数额计算方式以及原件来源。

**先改答辩状的事实表述,再补正证据目录的编排。**答辩状中的事实主张属于待证对象,证据目录只是对现有材料的索引;事实写得超出材料能证明的范围,会形成没有依据的陈述,而目录的编号、名称、页码错误属于编排问题,改起来也不影响材料本身。需要核对的对象是同一事项的主体、发生时间、数额计算方式以及原件来源。程序阶段不同,处理窗口也不同: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较从容地调整;二审阶段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且“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这意味着答辩状的功能是陈述抗辩意见,调整重点应放在风险最高的部分,例如减免责事实和损失范围。

一、先改答辩状:把事实主张收回到材料能覆盖的范围

答辩状里常见两类表述:一类是“答辩人不存在过错”“损害系原告自身原因扩大”,另一类是具体的经过性描述。前者属于抗辩意见,可以依据举证责任分配来写;后者属于事实主张,需要材料支撑。涉及减免责的,尤其要有对应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答辩状要主张减责,就需要有指向“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这一条件的材料,例如现场记录、往来沟通、诊疗或维修记录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是对起诉状的要求,其中第(三)项为“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第(四)项为“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答辩状虽不由该条直接调整,但这两项并列记载的逻辑同样适用:事实主张与证据材料需要相互对应。建议的核验顺序是:

  1. 把答辩状每一句事实拆开,标注“已有材料对应”“需补充材料”“无材料对应”;
  2. 对“无材料对应”的,删除,或改写为“原告就该项事实未提交证据”的抗辩表述;
  3. 对“需补充材料”的,回到目录查找编号,找不到就调整表述范围;
  4. 目录仅在漏列、错列、名称与原件不符时补正,材料内容、日期、数额不作为“改到对得上”的对象。

二、三类不一致,处理方向不同

不一致的情形 先处理哪项 需要核对的对象
答辩状写了某项事实,目录没有对应材料 改答辩状,删除或转为抗辩表述 该事实的主体、时间、数额是否全无材料支撑
目录有材料,答辩状未提及 视材料是否有利,在答辩状补写对应段落 材料形成时间、来源、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编号、名称、份数、页码与原件不符 改证据目录 原件与复印件、页数、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种情形都围绕“同一事项”比对,不宜把不同时间形成的材料直接认定为矛盾,也不宜把其他主体名下的材料算作本案证据。

三、拟议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侵权纠纷答辩状代写与证据目录整理属于可协商的律师服务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需与律所书面约定;诉讼费、鉴定评估等费用向法院或第三方机构交纳,与代写服务费分别核算,具体标准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一般侵权、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等方向,咨询电话4009003957。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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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侵权纠纷答辩状代写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