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建议核对事发记录的形成时间与记录人、就医材料的出具机构和日期、与学校沟通记录的原件或原始载体,以及上述材料各自对应的主体和待证事实。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提供的官方全文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提供的官方全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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