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赔偿,委托律师不是启动索赔或取得赔偿的前置条件。法律规定的责任基础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请律师,取决于你处在哪个环节、现有材料能否支撑对“损害”和“过错”的核对,以及鉴定意见与调解方案是否需要逐项比对。可以先整理病历、费用凭证、已收到的鉴定材料和调解方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4009003957),由专业人员判断是自行协商还是需要委托,以及委托范围如何约定。
一、先看赔偿责任围绕什么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则的主体是医疗机构,条件是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该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则针对说明义务和明确同意,并保留了“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的情形。
该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则针对诊疗义务,判断基准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
从条文看,材料准备需要落到具体诊疗环节:损害是什么,哪项说明义务或者诊疗义务没有被履行,相关病历和知情同意文件能否反映这一过程。仅凭治疗效果不理想,并不当然对应上述条文中的赔偿责任;但是否需要进一步主张,仍要结合完整病历和鉴定材料核对。
二、鉴定意见的用途与核对顺序
鉴定意见通常用于回应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损害程度等专业问题。本次资料没有包含鉴定程序规则,鉴定事项如何确定、鉴定材料如何质证、能否补充或者重新鉴定,需要结合鉴定机构和法院的要求另行核对。以下只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第一,核对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是否完整,是否包含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知情同意文书。这类材料对应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说明义务和明确同意要求。
第二,核对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回答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无过错。如果意见只描述诊疗过程,没有对过错作出判断,就需要进一步弄清鉴定事项的范围。
第三,核对鉴定意见对损害后果的描述,能否对应后续赔偿项目,例如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时间等。鉴定意见中的专业判断与赔偿计算之间需要建立对应关系。
第四,涉及“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判断,核对意见是否说明了作出判断的依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把诊疗义务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联系,材料中缺少相应说明时,不宜仅凭结论自行推断。
三、调解方案用赔偿项目逐项对照
调解方案的核心是赔偿项目和数额安排。可以把方案中的每一笔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项目对应起来,看是否有遗漏、重复或者计算基数不清。
医疗费可直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据此,医疗费需要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后续治疗费存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的安排,也存在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费用时一并赔偿的安排。调解方案如果涉及一次性解决,签署前需要读懂条款对后续治疗费的影响,具体效果结合协议文本核对。
其他项目可按条号逐项核对: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第七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八条);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并以正式票据为凭(第九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第十条);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第十一条);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第十二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第十三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四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年龄调整规则与残疾赔偿金相同(第十五条)。
调解方案权衡时,可以把“鉴定意见—赔偿项目—方案数额”放在同一张表里:鉴定意见支持的损害后果对应哪些项目,方案是否逐项列明,计算基数和期间是否写清,后续治疗费是否作出安排。鉴定意见与调解方案不是二选一的关系:前者解决专业事实判断,后者解决赔偿项目和数额安排;两者对应不上时,需要进一步核对,而不是直接签署。
四、请律师的决策点与费用边界
自行协商、自行参加调解、自行核对赔偿项目,在法律上都可以进行。以下情形可以作为是否委托的参考,属于建议性判断,不是法定条件:涉及死亡或者伤残等级;病历完整性、知情同意文件存在争议;鉴定意见与自身理解差距较大;调解方案项目多、计算基数复杂;对方有保险或者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无法判断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当在方案中保留。
委托范围可以与律所协商,例如材料梳理、鉴定材料准备、赔偿项目测算、调解参与、诉讼代理等,哪些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费用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由委托合同约定,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报价;诉讼费由法院收取,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应分别向收费主体核对。对“保证赔偿金额”“包赢”之类的承诺,不宜作为选择依据。
五、建议核对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对应规则 |
|---|---|---|
|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 诊疗过程、损害后果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
|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 是否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
| 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 | 医疗费数额及治疗必要性、合理性 | 司法解释第六条 |
| 误工证明、收入材料 | 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 | 司法解释第七条 |
| 护理人员收入、护理期限材料 | 护理人数、期限、依赖程度 | 司法解释第八条 |
| 伤残鉴定意见 | 伤残等级、护理依赖 |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等 |
| 调解方案或协议草案 | 项目是否对应、计算基数、后续治疗安排 | 司法解释第六条等 |
上述清单用于整理材料,不替代鉴定机构或者法院的要求。材料是否完整、能否支撑具体主张,需要结合原件核对。
六、依据来源
本文引用的法律规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赔偿项目规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至第十五条(2022年5月1日施行),官方页面: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鉴定程序、调解程序及具体收费标准,本次资料未展开,需另行核对。
如果你已经拿到鉴定意见或调解方案,可以先核对鉴定材料是否完整、方案中的赔偿项目是否逐项列明、计算基数和后续治疗费安排是否清楚,再决定是否委托以及委托哪些工作。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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