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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饲养动物侵权要请律师吗,未拴绳致伤责任如何划分?

在北京发生饲养动物致伤纠纷,请律师不是索赔、报警或起诉的法定前置条件;是否委托律师,属于当事人根据伤情、证据完整程度、对方配合情况和争议大小自主决定的事项。

在北京发生饲养动物致伤纠纷,请律师不是索赔、报警或起诉的法定前置条件;是否委托律师,属于当事人根据伤情、证据完整程度、对方配合情况和争议大小自主决定的事项。就未拴绳致伤的责任划分,核心是审查是否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个案中还需核对事发地有效的养犬管理规范、伤情与现场证据、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以及是否存在被侵权人故意等情形。如已发生伤害,可先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做材料梳理和咨询准备。

一、请律师不是索赔的前置条件,是否委托看争议程度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后,被侵权人可以先与饲养人、管理人协商,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委托律师并非启动这些程序的前提。律师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事实梳理和法律路径选择:确认被告应当是动物饲养人还是管理人,判断未拴绳行为与损害之间如何建立因果关系,整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证据,起草协商方案或诉讼文书,并在诉讼中参与举证、质证和辩论。

是否值得委托,可以从争议程度判断。伤情较轻、对方承认饲养事实并愿意赔偿、医疗票据完整的,自行协商或申请有关方面调解可能已经足够。伤情较重、医疗费较高、对方否认动物归其所有或管理,或者现场监控缺失、目击证人不愿作证的,律师介入整理证据和确定责任主体的作用会更明显。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动物被遗弃或逃逸、多人共同管理动物等情形,责任主体和适用条文可能存在争议,也更需要提前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委托律师不代表结果保证。律师可以协助把事实和请求整理清楚,但责任成立、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仍由证据和裁判者判断。

二、未拴绳致伤:先看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再对照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条规则包含几个需要分别核对的要件:第一,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责任主体;第二,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事实;第三,该事实与他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拴绳通常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典型表现,但是否同时构成“违反管理规定”,要结合事发地有效的养犬管理规范核对。北京地区对携犬出户、犬只登记、禁养犬种等有具体管理要求,本文资料未提供当地规范的具体条文和禁养犬名录,因此不对“未拴绳”具体违反哪一条地方规定作认定,建议在咨询或诉讼准备时另行核对事发时有效的当地规范。

这条文的减责事由也需要完整看待:条文规定的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可以减轻”不是“应当减轻”,更不是“免除责任”;条文列明的事由是“被侵权人故意”,没有在这一条中写入“重大过失”可以免责或减责。

与之对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两条文在减责、免责事由的表述上并不相同。具体案件适用哪一条,取决于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事实,以及该事实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仅凭“没拴绳”三个字直接套用,也不宜把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直接搬进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适用中。个案中如何衔接,需结合事实和裁判者判断。

三、烈性犬、遗弃逃逸犬与一般未拴绳情形不同

如果致害动物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原文未列“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免责但书,但适用前提是动物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某类犬只是否属于禁养范围,需要核对事发地有效的禁养犬名录和管理规范,本文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的具体名录,不能自行列名或推断。实务中可以把动物照片、品种信息、饲养地点、登记或免疫材料作为核对线索,但是否属于禁养犬,仍应以当地现行规范为准。

动物被遗弃或者逃逸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害,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可能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最终仍需通过饲养、管理事实的证据确认,不能仅凭一方口头否认就下结论。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条是饲养行为的基本规范,具体责任划分仍要回到相应侵权条文和个案事实。

四、被侵权人自身行为会怎样影响责任

未拴绳致伤案件中,饲养人、管理人常会提出“对方先挑逗动物”“对方擅自进入院子”“对方受伤后没有及时处理”等抗辩。对此需要区分不同层次:

第一,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把减轻责任的事由限定为“被侵权人故意”。被侵权人主动挑逗、故意惊扰动物,或者明知危险仍进入明确封闭的动物管控区域等,是否构成该条所称“故意”,要结合现场证据、双方陈述和具体行为判断。这些只是可能涉及的情形,不是条文列举的完整标准。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是一般性过错相抵规定。它在动物侵权案件中如何与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衔接,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被侵权人如果对损害扩大有过错,例如受伤后拒绝必要治疗导致损失扩大,相关证据也可能影响赔偿范围。不宜自行把这些情形直接等同于“对方可以免责”。

第三,饲养人、管理人主张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错,需要提出证据。协商阶段可以把现场视频、证人证言、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作为核对材料;诉讼阶段则由主张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需结合程序进展和裁判要求核对。

五、材料核对清单:先固定什么,再核对什么

以下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所有案件一次性备齐。材料的作用在于帮助把“谁养的动物、有没有拴绳、伤从哪里来、损失有多少”这几件事对应起来。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整理建议
现场照片、视频、监控 动物是否拴绳、事发位置、动物与伤者的距离、周围环境 建议尽早联系场所管理方或监控持有人保存,避免存储周期经过后灭失
报警记录、受案回执 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身份、初步经过 如已报警,保留书面记录;如未报警,可结合其他证据核对
证人联系方式 事发经过、动物归属、是否有人挑逗动物 建议记录证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可作证事项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伤情、治疗经过、是否需要护理 建议保留原件,按时间顺序整理
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 医疗费实际支出 与病历、诊断证明对应核对
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纳税记录 误工时间和收入减少情况 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材料需与流水相互印证
护理、交通等票据 护理、就医交通等实际支出 按实际发生情况整理,避免与伤情无关的费用混入
与饲养人、管理人的沟通记录 对方是否承认饲养、管理事实,协商态度 保留现有微信、短信、通话记录,不修改原始内容
动物照片、饲养地点信息、登记或免疫材料 确认动物品种、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身份 如能取得,可用于核对是否涉及禁养犬;具体名录另行核对
伤情鉴定或伤残鉴定材料 伤情严重程度、是否构成伤残 如伤情较重,可在治疗稳定后咨询鉴定时机和机构,具体程序另行核对

核对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固定伤情和现场证据,再确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身份,再核对未拴绳与当地管理规范的对应关系,再审查是否存在被侵权人故意等减责事由,最后整理损失票据和协商、诉讼方案。这个顺序只是便于整理事实,不是法律规定的先后条件。

六、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费属于不同费用。律师服务费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具体服务项目、计费方式和金额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由法院依法收取,鉴定费等由相应鉴定机构收取。本文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收费标准、诉讼费具体金额或鉴定机构报价,无法给出具体报价,也不作费用承诺。

在咨询时,可以把拟委托事项写清楚:是仅做一次材料梳理和方案评估,还是包括起草协商函、诉讼文书、代理一审;是否包括调取监控、申请鉴定、出庭等具体工作。不同工作范围对应不同工作量,费用边界也会不同。对于经济困难情形,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了解是否符合援助条件;这属于另一套公共渠道,与商业咨询不同。

七、什么情况下更值得考虑委托律师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作为是否委托的参考:伤情较重、医疗费支出较大,需要系统整理损失;对方否认动物归其饲养或管理,责任主体不清;现场证据薄弱,需要判断还能调取哪些材料;动物可能属于禁养犬,或者涉及遗弃、逃逸动物;双方对未拴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争议较大;已经协商多次但对方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赔偿方案明显不合理。

如果事实清楚、伤情轻微、对方愿意配合,自行协商并保留票据、沟通记录,也可能完成索赔准备。委托律师的价值在于把证据、责任主体、适用条文和请求金额对应起来,减少因材料分散、主体列错或请求项目遗漏带来的反复。

如需要进一步核对饲养人身份、未拴绳与当地管理规范的对应关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以及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紧急伤情请先拨打120就医,涉及现场治安或人身安全可拨打110;公共法律援助渠道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另行咨询。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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