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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赔偿计算核对:工资流水与考勤天数不一致时,本人工资按哪组材料核对?

核对时,以工资流水所载的应发工资作为“本人工资”这一侧的主要取数材料,用考勤记录校验该工资对应的期间是否完整、有无缺勤扣减或未计发月份;两组材料不一致的,先查明差异原因,再确定用于计算待遇的工资数额。这一步通常发生在工伤认定之后、待遇计算与核对阶段,需要核对的对象是同一期间内的四项内容,即发放主体、发放月份、工资构成与…

核对时,以工资流水所载的应发工资作为“本人工资”这一侧的主要取数材料,用考勤记录校验该工资对应的期间是否完整、有无缺勤扣减或未计发月份;两组材料不一致的,先查明差异原因,再确定用于计算待遇的工资数额。这一步通常发生在工伤认定之后、待遇计算与核对阶段,需要核对的对象是同一期间内的四项内容,即发放主体、发放月份、工资构成与实际出勤天数,看它们是否指向同一事实。

一、先看条文把“本人工资”用在什么地方

《工伤保险条例》在计算伤残待遇时,直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条第二项的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比例计发,一级至四级分别为90%、85%、80%、75%,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对五级、六级伤残作出对应安排: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上述条文只规定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条文本身没有说明“本人工资”如何界定。该界定标准需另行核对条例的相应条款以及北京经办环节的具体口径;这直接决定了应当取哪一个期间的工资、按应发还是实发取数。以下内容是围绕“把基数还原成一组可核对的数据”提出的整理建议,不替代上述界定。

二、两组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材料 反映的事实 可以核对什么 单独使用时看不清的部分
工资流水 用人单位或代发方实际支付的金额与月份 发放主体是否为用人单位、发放月份是否连续、金额构成、有无补发或一次性支付 当月应出勤天数、是否存在请假或未正常出勤
考勤记录 出勤、请假、加班、停工的原始记载 计算期间内实际提供劳动的天数、工资扣减的事由 对应的应发数额以及工资项目的构成

工资流水证明的是“发了多少”,考勤记录证明的是“该月应当怎么算”,两者回答的是不同问题。建议流水一侧按工资总额(应发)取数,因为应发数额可以与出勤天数相互验算;实发金额经过社保、公积金、个税等扣缴,直接拿来与出勤天数比对容易出现偏差。这一取数方式属于整理建议,最终采用哪一种,取决于前述“本人工资”的界定标准。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差异处理

第一步,对齐期间与主体。把流水与考勤截取到同一时间段,确认流水中的付款方与考勤记录的用工单位是同一主体;由不同主体代发、代缴的,建议保留相应说明。

第二步,以考勤定“月”,以流水定“额”。逐月列出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应发金额三项,形成一张逐月对照表,使每个月的差异都能定位到具体月份和具体项目。

第三步,拆分非工资项目。流水中属于报销、借款往来、一次性奖励等非月度工资性质的项目,建议单独剥离后再参与比对,避免把非工资款项计入基数。

第四步,对差异作书面说明。常见情形及核对方向包括:流水缺少某月记录,需核对是待发、补发还是由其他账户支付;金额与天数比例明显不匹配,需核对是否存在请假扣减、加班工资或未正常出勤的期间;流水金额高于按考勤推算的数额,需核对是否包含非工资项目或跨月补发。每项差异建议注明依据的原始凭证,便于后续与经办口径对照。

两组材料用途不同,核对时以流水确定金额、以考勤校验期间,把差异逐项落到月份和项目上;至于基数最终如何认定,仍以“本人工资”的界定条款及北京经办口径为准。如需就材料梳理与计算核对的范围进行沟通,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政府部门转载)。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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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赔偿计算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