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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线上咨询,解除通知送达日期与工资结算日不一致怎么问?

线上咨询时,先把“解除通知哪天送达”和“工资结算到哪天”当成两个需要分别固定的事实来问,比先追问“哪个日期算数”更容易得到可用的答复。

线上咨询时,先把“解除通知哪天送达”和“工资结算到哪天”当成两个需要分别固定的事实来问,比先追问“哪个日期算数”更容易得到可用的答复。可以直接这样开口:解除通知是以何种方式送达、到达时间有何凭证;工资结算单或转账记录上写的截止日和金额构成是什么;两个日期之间是否还有未结算的工资、加班费或其他款项;考勤、工资发放、社保停缴等由单位掌握的材料能否调取;以及如果日后申请仲裁,时效从哪天起算、应向哪个仲裁委提出。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可核对的法律依据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程序性规定,解除通知的生效与工资支付标准等实体规则,需在咨询中另行核对。

一、把问题拆成四个可回答的提问

第一个问题问送达事实:通知是当面签收、邮寄、电子邮件还是即时通讯发送,签收单、快递查询记录、邮件到达记录分别显示什么时间。第二个问题问结算事实:结算凭证上的截止日、计薪天数、已发金额与扣减项目分别是什么,与解除通知送达日相差几天。第三个问题问差额构成:两个日期之间是否存在应发未发的工资、未休年休假折算或其他款项,各自的计算口径是什么。第四个问题问程序安排:这类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期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具体到个案以哪一天为起算点,需结合送达凭证与结算凭证核对,属于咨询中应由律师结合材料判断的问题。

二、材料按同一事项分组整理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来源”分组,便于线上说明时快速定位:

材料组 可以核对什么
解除通知及送达凭证(签收单、快递记录、邮件或聊天记录) 通知发出时间、到达时间、送达对象与通知内容
工资结算单、银行流水、工资条 结算截止日、计薪期间、已发金额与扣减项
考勤记录、排班表、工作交接记录 两个日期之间是否实际提供劳动、是否处于交接或待岗状态
社保、公积金停缴记录 单位办理减员的月份,与上述两个日期是否一致

分组的意义在于:送达凭证回答“通知何时到达”,结算凭证回答“工资算到哪天”,两者用途不同,不宜用一份材料去推定另一份材料的内容。上述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三、举证责任与提问时的表述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因此咨询时可以把“哪些材料由单位掌握”单独列出来问,例如考勤原始记录、工资核算表、减员申报记录,并说明自己已持有哪一部分。

关于管辖,资料显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法第二十一条)。在北京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外地的情况下,可就此单独提问。

提问时用“事实+凭证+想确认的问题”的结构,例如:“通知于某月某日经快递送达,签收记录显示某日;结算单截止到某月某日,金额为若干;想确认两个日期之间的工资如何计算、需要哪些材料、时效从哪天起算。”这样提问,律师才能就具体日期和材料给出有范围的答复,而不是只作概括说明。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页面 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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