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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疗损害赔偿律师咨询:医疗费与后续治疗费主张怎么准备

在天津准备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与后续治疗费主张,建议先把材料分成“已实际发生费用”和“后续治疗费”两组,再分别用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去对应。

在天津准备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与后续治疗费主张,建议先把材料分成“已实际发生费用”和“后续治疗费”两组,再分别用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去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这意味着,医疗费不是单凭一张汇总清单就能确定,患者一方需要先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完成初步证明;后续治疗费则要区分是否已经实际发生、能否由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首次梳理材料、判断是否需要鉴定或准备委托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责任是否成立”和“费用怎么算”

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建立在医疗损害责任成立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因此,准备费用材料的同时,也要保留就诊经过、争议诊疗环节、损害后果等材料,不能只整理票据而忽略责任前提。

费用范围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上)本文只围绕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展开,其他费用项目不另行铺陈。

这里要避免一个常见混淆:有票据不等于费用当然全部纳入赔偿,有损害后果也不等于医疗机构当然承担责任。前者要看费用与治疗、康复的关联性和合理性,后者要看过错及因果关系。两条线分开整理,再把费用材料对应到具体诊疗环节,后续主张会更清楚。

二、医疗费材料按三组对应整理

准备医疗费证据时,建议围绕“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建立对应关系。下表所列材料用于核对不同事实,不是为了替代医疗机构出具的文件,也不意味着缺少某一项就当然不能主张;具体取舍要结合费用项目和争议焦点判断。

材料组 可以准备的材料 主要核对什么 对主张的作用
收款凭证组 医药费、住院费票据,电子票据打印件,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结算单 票据抬头、就诊人、就诊时间、金额、费用项目是否与病历记录一致 证明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及具体数额
病历资料组 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检查检验报告、出院记录 诊疗过程是否连续,用药、检查、处置是否有记录支持 说明费用与本次诊疗、损害治疗的关联
诊断证明组 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转院证明、会诊意见、复查建议 诊断名称、治疗建议、后续复查或康复安排是否明确 补强治疗必要性及后续治疗费的发生依据
辅助材料组 外购药处方及购买凭证、异地就医材料、与就诊对应的交通票据 外购药是否有医嘱,异地就医是否有转诊或合理原因,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符 补强特定费用项目的关联性

整理顺序上,建议先向就诊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部门复印或打印完整病历,再按就诊时间归集票据和费用明细,最后制作一张“日期—医疗机构—科室—费用项目—金额—对应病历页码”的明细表。这样做的作用是发现重复票据、无病历对应的费用、跨期费用以及与本次损害治疗关联不明的项目。明细表属于整理工具,具体是否提交、如何提交,可以结合后续程序再核对。

三、后续治疗费分三种情形准备

后续治疗费是这类咨询中最容易笼统处理的部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六条,可以按三种情形分别准备。

第一,后续治疗已经实际发生,且发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此类费用可以并入医疗费主张,仍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对应。起诉后、庭审终结前新增的实际费用,也应按同一方法及时补充材料。

第二,后续治疗尚未实际发生,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此类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准备重点在于“确定必然发生”,例如医疗证明对后续治疗项目、次数、周期有明确意见,或者鉴定意见对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费用范围作出结论。仅有“建议复查”“必要时治疗”之类表述,是否达到确定必然发生的程度,需要结合全文和具体项目进一步核对。

第三,后续治疗尚未发生,也不能确定必然发生。条文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可以”是授权性表述,具体选择一并主张还是另行主张,要结合医疗证明、鉴定条件和诉讼阶段判断。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属于条文列举的后续治疗费类型,但仍需满足“必要”“适当”等条件。

如果考虑通过鉴定明确后续治疗费,鉴定事项可以围绕后续治疗项目、必要性、必然性及费用范围展开。鉴定费属于鉴定评估机构收取的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不是同一项目,收费主体和计费方式应分别核对。

四、举证责任、时间节点与费用边界

医疗费的初步材料仍由主张赔偿的一方提供。前述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患者一方不宜把“由对方举证”理解为无需准备病历和诊断证明;更稳妥的做法是先完成收款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的对应,再针对可能被质疑的自费项目、外购药、异地就医、康复或整容项目逐项说明依据。

时间节点上,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准备材料时可以把票据按时间分段:起诉前已发生、起诉后至辩论终结前新增、辩论终结后可能发生。不同阶段对应不同处理路径,不宜混在一张总额表中。

费用边界上,可以重点核对三类问题:一是费用是否属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二是费用与本次医疗损害涉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关联;三是后续治疗费是否达到“确定必然发生”或“实际发生”的条件。已由医保结算的部分是否扣减、如何扣减,涉及医保结算和赔偿计算的具体规则,本文资料未展开,建议结合结算单、费用明细和当地实践进一步核对,不宜仅凭票据总额直接下结论。

五、天津咨询前可以做的核对准备

在天津就诊或准备在天津提出主张的咨询场景中,可以先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与律师沟通时说明事实,而不是只带一袋票据:

  1. 写出一页就诊时间线,列明首诊、住院、手术或特殊治疗、出院、复查的时间及医疗机构。
  2. 按时间顺序整理票据和费用明细,标出与病历不能对应的项目。
  3. 找出诊断证明、出院医嘱中关于后续复查、康复、二次手术或整容的表述,单独摘录。
  4. 判断后续治疗费属于“已实际发生”“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还是“尚未发生且不能确定必然发生”。
  5. 如已做鉴定,核对鉴定意见是否涉及后续治疗项目、必要性和费用范围;如未做鉴定,记录需要向鉴定机构核实的事项。
  6. 与律所沟通时,可以说明希望纳入委托的工作范围,例如材料梳理、费用明细表制作、后续治疗费证据评估、是否需要申请鉴定、诉讼主张金额测算等;具体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核对。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是票据与病历能否逐项对应、后续治疗费是否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支持、费用是否发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以及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可能成为争议点。带齐现有材料与问题清单,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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