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草案中的费用项目与病历、费用清单对不上时,需要核对的核心是“每一笔支出能否在三类材料里落到同一事项”:病历(医嘱单、病程记录、手术及护理记录)说明这笔支出为什么发生,费用清单与医疗收费票据说明实际收了多少、按什么单价和数量收,支付凭证与医保结算单说明由谁实际负担了多少。三项对应清楚后,再讨论该项目是否列入草案;同时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用分开确认,避免两类费用混在一张表里比较。
一、建议按“项目、记录、票据”三方对照整理
可以先做一张对照表,横向列四栏,逐项填写:
| 核对维度 | 需要看清的内容 |
|---|---|
| 草案项目 | 项目名称、金额、对应期间、拟主张的性质 |
| 病历记载 | 有无相应医嘱、执行记录、手术或操作记录、检查报告 |
| 费用清单 | 收费编码与名称、单价、数量或次数、开单与执行科室、计费日期 |
| 票据与支付 | 收费票据金额、医保统筹与个人自付、实际支付凭证 |
对照时容易出问题的通常不是金额本身,而是口径差异:清单按结算周期出账,病历按日记录,同一项目日期可能跨日;清单上出现“手术组套”“材料包”等汇总项,病历却按单项记录;清单使用收费编码,病历使用临床名称。这些情况可以建议医疗机构提供明细或书面说明,把汇总项拆到可对应的程度,再回到草案逐项确认。
医保口径也需要单独列一栏。票据总额往往包含医保统筹支付与个人自付两部分,草案若直接按票据总额列项,与结算单上的自付金额并不一致;建议以结算单区分两部分,并注明支付主体。
二、不对应时的处理前提
项目对不上,常见成因包括计费与记录的时间差、组套收费、名称编码不一致、医保结算口径不同,以及与本次争议无关的既往治疗或检查被一并列入。处理时建议先归类成因,再决定是补充说明、要求出具明细,还是从草案中调整该项目,避免把口径差异直接当作虚增费用。
至于某一具体项目在调解中能否获得支持、按什么标准计算,需要结合病历与票据的对应结果,由承办律师依据适用的医疗损害与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判断,属于需要结合个案材料另行核实的问题。
三、向北京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时的费用边界
咨询前建议把“拟委托的工作范围”和“费用由谁收取”分开写清:
律师服务费方面,根据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具体金额应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与个案情况,与律所协商并在委托约定中写明,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收费发生争议时,该文件第十三项规定:“(十三)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版本: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诉讼费用方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版本: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诉讼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核对报价时建议分别列示;鉴定、评估等由其他机构收取的费用,需在委托前单独确认收取主体和计费方式。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中涉及医疗纠纷这一法律主题,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安排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4009003957。咨询时可带上调解协议草案、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与日清单、收费票据、医保结算单及支付凭证,按上面的对照表逐项核对,沟通效率会更高。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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