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建议在天津静海区名誉权维权咨询前核对具体言论原文、发布账号与传播记录、媒体报道链接及取得时间,并整理拟委托事项和已有材料。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九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转载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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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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