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征收项目中,签约前需要补齐的授权链以被征收人为起点:补偿协议由他人代签的,应取得被征收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补偿款由另一人收取的,还应核对被征收人对收款人的收款授权或协议中的收款安排。签字人与付款人不是同一人,先分别核对二者与被征收人的关系及权限来源,付款凭证不能单独替代签约授权。
先核对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该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签约前先核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认定资料中的被征收人,以及签字人是否为被征收人本人。
付款人可能是共有人、继承人、家庭成员或受指定收款人。共有关系看权属资料,继承关系看继承材料,家庭成员看身份关系材料,受指定收款看收款授权。这些材料用来说明付款人参与款项往来的基础;签约代理权仍要看被征收人是否作出授权。
代签授权书写全四项,转委托另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核对时建议关注:签名或盖章是否由被征收人本人作出;代理事项是否具体到签订补偿协议、确认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选择补偿方式;权限是否涉及放弃或变更补偿请求、和解;期限是否覆盖签约过程。
数人代理同一事项的,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签字人再委托他人办理的,依据第一百六十九条,应当取得被征收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进入诉讼阶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付款与签字分离时的材料分组与费用边界
| 材料组 | 核对对象 | 用途 |
|---|---|---|
| 主体关系 | 被征收人、签字人、付款人的身份及关系 | 判断签字人是否本人、付款人因何参与 |
| 签约授权 | 授权委托书原件、追认文件 | 核对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签名盖章 |
| 收款授权 | 收款授权、账户确认、协议收款条款 | 核对补偿款由谁收取、如何支付 |
| 程序授权 | 诉讼授权委托书 | 核对诉讼阶段权限与特别授权 |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建议分开列明。授权链梳理、补偿协议审查、代拟委托书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写入书面委托合同;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按评估委托合同记载核对。项目对签约、付款的具体要求,以征收补偿方案和签约通知为准,需另行核对。
在条件上,签约前完成“被征收人—签约人”的签约授权;补偿款由他人收取的,再完成“被征收人—收款人”的收款授权。两项授权中缺少一项,建议暂缓签署并补正或取得追认。上述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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