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人身损害案件中,如果报价单把“评估复核”单独列项,委托范围建议写成一份可核对的清单:复核什么、做到哪一步、在哪个程序阶段做、交付什么成果、怎么计费、哪些费用不在律师服务费内。只写“评估复核”四个字,容易在后续产生“是否包含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包含出庭说明”“二审是否另行收费”等争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需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
一、委托范围条款可以写明的六项内容
1. 复核对象。 建议按赔偿项目分组列明,例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合理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复核对象写得越具体,工作量越容易对应。
2. 工作内容边界。 需要区分几种不同工作:核对已有计算表、审阅鉴定意见、出具书面复核意见、代为申请重新鉴定、出庭就复核意见作说明。这几项工作量差别较大,报价单另列时应说明“评估复核”具体包含其中哪几项,未包含的是否可另行协商。
3. 程序阶段。 诉前协商、一审、二审、执行属于不同阶段。建议写明本次报价对应的阶段,以及跨阶段时是否另行计费、如何计费。
4. 成果形式与交付。 可以约定书面复核意见、赔偿项目对照表或其他形式,并写明大致交付时间,便于双方核对工作是否完成。
5. 计费口径。 按件、按小时还是其他方式,应写明计费基数和是否设置上限;如果评估复核费已包含在总代理费内,或另列后可抵扣,也建议在报价单和合同中保持一致表述。
6. 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差旅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在报价单中单列第三方费用,注明由谁承担、是否代收代付,避免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二、报价单与委托合同应当相互对应
报价单是费用说明,委托合同是服务范围的依据。两者建议使用同一组项目名称和阶段划分,避免报价单写“评估复核”、合同只写“代理一审”,导致范围对不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料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因此,针对本案,宜在书面文件中固定计费基数、对应阶段和是否另计这三项内容。
三、建议整理的材料
为便于确定复核范围和争议数额,可以整理:伤情诊断与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及收入材料、护理证明、交通票据、已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保险理赔计算单、对方或保险公司已付款记录。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按实际发生并以正式票据为凭(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这些材料用于核对计算口径和争议点,属于整理建议,并非提交义务。
需要咨询北京人身损害律师费用与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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