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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注意事项:复查交通费票据与就诊日期不对应时先核什么

复查交通费票据与就诊日期对不上时,先核就诊事实本身:以病历、诊断证明、复查医嘱、挂号或检查记录确认该次复查是否真实发生、发生在哪一天、由几人陪同,再逐张比对票据记载的乘车日期、起讫地点、人数、次数与这次就诊是否吻合,最后才处理差异原因和补充说明。

复查交通费票据与就诊日期对不上时,先核就诊事实本身:以病历、诊断证明、复查医嘱、挂号或检查记录确认该次复查是否真实发生、发生在哪一天、由几人陪同,再逐张比对票据记载的乘车日期、起讫地点、人数、次数与这次就诊是否吻合,最后才处理差异原因和补充说明。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核对顺序是先事实、后票据、再差异,跳过第一步直接改票据或换票,容易把可解释的日期差做成说不清的证据缺口。

一、先核就诊事实,再核票据记载

第一组材料是就诊记录。可以核对病历、诊断证明、复查预约单、挂号记录、检查报告上的日期与次数,确认“这一天确实到过这家医院”。复查属于就医,落在第九条“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范围内;就诊日期以医疗记录为准,票据日期只是佐证。

第二组材料是票据本身。需核对是否为正式票据、票面日期、起讫站点、张数、金额、乘车人是否包含必要陪护人员。

两组材料对不上时,差异可能出在三个位置:就诊日期记错或漏记;票据日期与乘车日期不同(如网络购票的取票、开票时间);当日实际乘车但未取得票据。建议先按“日期—地点—人数—次数”四项做一张比对表,把每张票据归到具体某次就诊,归不进去的单列,不要先删。

二、差异情形的材料用途与处理前提

差异情形 可补充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票据日期晚于或早于就诊日 购票记录、支付记录、行程单 该笔支出是否对应同一次往返
就诊记录缺当日记载 挂号凭证、检查报告、医院出具的复查证明 复查是否实际发生
票据起讫地点与医院不符 换乘记录、陪同人说明 行程是否以就医为目的
陪同人数多于票据张数 医嘱中关于陪护的意见 陪护人员是否“必要”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补充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现有事实讲清楚,是否采信由赔偿义务人或法院结合全案判断。第九条要求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缺一项不等于该项费用当然不能主张,但需要给出可核对的解释。

三、费用边界与举证准备

交通费限于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与复查无关的探视、通勤、非就医出行,不在第九条计算范围内。医疗费方面,第六条明确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复查是否必要、是否与伤情相关,可以用病历和诊断证明固定,这与交通费票据的核对是两个环节,材料不要混装。

实务中可以按“每次就诊一页”整理:该次病历或复查记录、对应挂号或检查凭证、往返票据、陪同人说明,页内标注日期与金额合计。日期对不上的票据单独成页并附说明,便于在协商或诉讼质证时逐项对应。涉及具体赔偿数额、责任比例和诉讼主张,需结合伤情、票据原件和程序阶段另行核实。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九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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